1、石油与天然气钻井、开发、储运防火防爆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本标准规定了石油与天然气钻井、开发、储运防火防爆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陆上石油与天然气钻井、开发、储运生产作业。浅海石油与天然气的钻井储运生产作业亦可参照执行。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有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Nl6-勺 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74-书 4 石油库设计规范GBJl40-音 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058-书 2 咫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151 吨 2 低倍数泡沫灭
2、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83-粤 3 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SYJl3 吨 6 原油长输管道工艺及输油站设计规范SYJ 25 书 7 油气田爆炸危险场所分区SYJ 31 吨 8 石油工业用加热炉安全规定SY 0075 却 3 油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SYJ 400l-力 O 长辅管道线路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Y 5053.1-粤 2 地面防喷器及控制装置SY 50532-9l 地面防喷器及控制装置3 钻井3.1 设计开钻前应有经过审批的钻井没计。3.1.1 以地质部门提供的地层孔隙压力和破裂压力梯度为依据进行设计。3.1.2 地质设计户,应提供邻井的油、气、水显示和复杂情况资料,并特别注明含
3、硫化氢地层深度和估计含量,有漏失可能的井,要储备一定量的堵漏材料。3.1.3 井控装置和完井井口的工作压力,应以全井最高地层孔隙压力为准。3.1.4 探井和高压油、气、水井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明确规定加重钻井液和加重材料的储备量,其数量不少于一次压井的需要量。3.1.5 对井场周围 2km 以内的居民住宅、 学校、 厂-矿等的火源进行勘查.在发生井喷失控及有硫化氢气体溢出时.应立即通知上述单位、人员熄灭火种,必要时要迅速撤离危险区。3.2 井场及钻井设施3.2,1 井口距民房 100m 以外。井场边缘距铁路、高压线及其它永久性设施不应少于 50m。3.2.2 井场布局要考虑风频、风向。井架
4、大门方向,尽量朝南或朝东。在井场明显处,应设置安全防火标志。3.2.3 在草原、苇塘、林区钻井时,井场周围应有防火隔离墙或隔离带。3.2.4 钻台及机、泵房应无油污。钻台上下及井口周围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其它杂物3.2.5 柴油机排气管应有阻火装置,排气管出口不应指向油罐区。3.2.6 井场电路宜采用 YcW 防泊橡套电缆。按钻机型号选用的橡套电缆规格见表 1。表 1 钻机型号和选用的橡套电缆规格钻 机 型 号电缆规格、 mm9主 要 电 路分 支 电 路YCW225-350 十 116YCVV22.5-325 十 1x10YCw22.5-316 十 16YCw325 十 110YCw22
5、.5-310 十 1x 63.2.7 钻井液循环罐及振动筛应焊接电缆桥架和电细穿线钢管。3.2.8 1-6 号钻井液循环罐及振动筛的每一个罐体两端配备防爆接插件分线盒连接应配备防爆接插件。7 天然气加压、处理及储存7.1 加压7.1.1 天然气压缩机房的建造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厂房结构宜为敞开式或半敞开式,如为封闭式则应满足有关规范的换气次数。如采用机械通风方式满足换气次数要求时所采用的通风换气设备应按 GBJl6 规定。封闭式厂房要有符合防爆要求的泄压面积。泄压面积与厂房体积之比值。应按 GBJl6 规定。压缩机房的电气照明及布线,应按 GB 50058 和 SYJ 25 规定。7.1.2 根据天然气压缩机所配套购动力机的类型。采取相应的防止和消除火花的措施。7.1.2.1 可采用防爆型电动机驱动。如采用燃气发动机或燃气轮机驱动,应将原动机的排气管出口引至室外安全地带或在出口处采取消除火花的措施。7.1.2.2 压缩机和动力机间的传动设施采用三角皮带或联轴器、不应使用平皮带。7.1.3 非防爆的自控仪表箱、配电箱、应设在天然气压缩机房外,否则应设置正压通风设施。7.1.4 天然气压缩机及其连接的管汇应接地, 接地电阻不大于 10 欧姆。低压吸入管应有防止进入空气的措施,高压排出管线应设单向阀。防止天然气倒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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