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热工安全工作规程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电力企业生产区域热工作业分类、安全防火要求、热工分析及合格规程、 热工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等。本规程适用于电力企业生产区域易燃易爆场所的热工作业。本规程不适用于电力企业生产区域的固定热工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2. 引用规程下列规程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程中引用而构成本规程的条文,在颁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规程若被修改,所有密闭空间相关作业应执行新规程。 GBJ 16 - 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HG 23012 - 1999 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 HG 23014 - 1999 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3. 定义本规程采用下列定义。3.1 热
2、工作业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3.2 易燃易爆场所生产和储存的物品的场所符合 GBJ16-87 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 乙类的区域。4.热工作业分类热工作业分为特殊危险热工作业、一级热工作业和二级热工作业三类。4.1 特殊危险热工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的热工作业。4.2 一级热工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热工作业。4.3 二级热工作业除特殊危险热工作业和一级热工作业以外的热工作业。4.4 凡厂、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
3、,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热工作业可按二级热工作业管理。4.5 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热工作业应升级管理。5.热工作业安全防火要求5.1 一级和二级热工作业安全防火要求5.1.1 热工作业必须办理热工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热工作业,还须执行 HG 23012、HG23014 的规定。5.1.2 厂区管廊上的热工作业按一级热工作业管理, 带压不置换热工作业按特殊危险热工作业管理。5.1.3 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热工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热工作业。5.1.4 凡在处于
4、 GBJ 16 - 87 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热工作业,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5.1.5 高空进行热工作业, 其下部地面如有可染物、 空洞、 阴井、 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5.1.6 拆除管线的热工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热工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热工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5.1.7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热工作业,其氧含量不得超过 20%。5.
5、1.8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热工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热工作业时,热工作业应升级管理。5.1.9 热工作业应有专人监火, 热工作业前应清除热工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5.1.10 热工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5.1.11 使用气焊割热工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 5 米,二者与热工作业地点均不小于 10 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5.1.12 在铁路沿线(25 米以内)的热工作业,遇装有化学危险物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5.1.13 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热工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5.1.14 热工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5.2 特殊危险热工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特殊危险热工作业在符合 5.1 条规定的同时,还须符合以下规定。5.2.1 在下列情况下不准进行带压不置换热工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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