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危险化学物品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做好危险化学物品的管理,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部门负责人。第三条危险化学物品是指化学物品和爆炸品、液化气体和压缩空气、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七大类。第四条危险化学物品购进必须按照国家危险化学物品相关管理规定申报、采购,公司采购危险化学物品必须到公司安全保卫科备查。在购进、使用过程中均应有标识,标识若脱落或损坏,经检查确认后应补贴。无标识的危险化学物品未确认前严禁使用。第五条危险化学物品应限量库存,不准超量储存。库存的危险化学物品包装需完好无损,发现有渗漏、密封不好的危险化学物品应及时报告保
2、卫科及安全保卫科,并作好安全防护处理。第六条危险化学物品储存时应分类分项存放,其化学性质、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物品,不得在同一储存地点存放。第七条使用单位应根据危险化学物品不同的化学特性,分别在储存和使用现场配备不同种类的灭火器具。第八条危险化学物品装运应注意以下事项:(一)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二)因碰撞、互相接触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险的危险化学物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抵触的物品,不得违反配装限制,不得混合装运。(三)遇热、遇潮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物品,在装运时应采取隔热、防潮措施。第九条危险化学物品应指定专人进行管理并建立台帐,每月末报公司安全保卫科备查。第十条因管理不善,导致危险化学品泄漏等造成事故的,由管理人员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赔偿。公司领导负连带责任,实行经济处罚或行政处罚。第十一条违反危险化学物品管理制度,按安全奖励与责任处罚制度进行处罚。第十二条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办公室。第十三条本制度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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