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油罐清洗安全技术规范第一章 总 则第 1 条 为做好油罐清洗工作,保障油罐清洗人员的作业安全和身体健康, 不断提高油罐清洗的技术水平, 防止发生各类事故, 根据“预防为主”的方针,特制定本规程。第 2 条 下列情况进行油罐清洗:-是油罐清洗周期一般为三至五年。二是油罐改储另一类油品时,应进行清洗。三是油罐发生渗漏或者有其他损坏需要进行倒空检查或动火修理的。第 3 条 本规程适用于各级石油库油罐的清洗工作。加油站及其他石油经营单位也可参照执行。第 4 条 充分做好安全措施及物资、工具、器材的检查与准备工作。第二章 一般安全规定第 5 条 清罐作业部门应根据作业现场的不同情况,制定具体的切实可行的
2、清罐方案和安全措施。第 6 条 清罐指挥人员,在清罐作业期间必须亲临现场,及时解决和处理所发现的问题。第 7 条 清罐的方案及安全措施,经讨论后,由主管经理批准后执行。第 8 条 清罐作业之前,应根据分工情况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和有关操作技术的岗前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第 9 条 凡有作业人员进罐检查或作业时,油罐人孔外均须设专职监护人员,且一名监护人员不得同时监护两个作业点。第 10 条 安全(监护)员应加强现场的安全巡回检查,并有权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并及时报告有关领导。第 11 条 班(组)负责人和安全(监护)员应做好交接班的现场安全检查、清点人员及其工具器材等工作。第 12 条
3、 作业场所应确定安全距离,设置安全界标或栅栏,并应有专人负责对所设置的安全界标或栅栏进行监护。第 13 条 为确保安全,进罐作业必须实施入罐作业票制度。第 14 条 为了防止清罐作业人员中毒,必须做到:-、当油气浓度为该油品爆炸下限的 440时,进入油罐的作业人员必须佩戴隔离式防毒面具。二、当油气浓度超过该油品爆炸下限的 1并低于 4时,允许作业人员在不佩戴呼吸器具情况下短时间进罐作业,但应佩戴防毒口罩且每次作业不应超过 15 分钟;同时,每工作日最多重复工作四次,时间间隔不少于 1 小时。在此浓度下,也可以使用类似过滤式的呼吸器具(如滤毒式防毒面具) ,但其气体空间的含氧量不应低于 18。三
4、、当油气浓度低于该油品爆炸下限的 1时,允许在无防护措施情况下八小时作业。第 15 条 隔离式呼吸器具的供气,可根据不同条件采取自吸空气、 手动供气、电动风机供气、压缩机供气、自带压缩空气型等方法。第 16 条 根据不同场所,选择的防毒用具和防护用品,其规格尺寸应保证佩戴合适,性能良好,在使用中必须严格遵守“产品说明书”中的各项事项。呼吸软管内外表面不应被油类等污染。第 17 条 防毒用具、防护用品及清罐工具每次使用之后,必须清洗干净。防毒用具和防护用品使用之前应仔细试验与检查,确保完好有效。第 18 条 严禁在作业场所用膳或饮水。作业人员每天饭前且下班后应在指定地点更衣洗澡,换下工作服,用肥
5、皂洗净脸和手并刷牙漱口。第 19 条 作业场所应备有人员抢救用急救箱,并应有专人值守。第 20 条 由于作业影响而使罐内油气浓度超过允许值时,作业人员应迅速撤离现场。重新通风,直到油气浓度降到规定值时,方可继续作业。第21条 当油罐及其作业场所油气浓度超过该油品爆炸下限的20时,其 35 米范围(卧式油罐可缩小 50)内均为火灾和爆炸危险场所。进入该场所进行清罐作业时,必须做到引入该场所的电气设备及其安装,应符合国家有关的安全用电规定。在该场所应严防铁器等相撞击。第 22 条 当作业场所的油气浓度超过该油品爆炸下限的 40时, 禁止入罐清洗作业。第 23 条 禁止在雷雨天(或气压低)或风力在五
6、级以上的大风天进行油罐的通风或清洗作业。第 24 条 电气设备检查、试验时,必须在距作业油罐 35 米范围(卧式油罐可缩小 50)以外的安全地带进行。第 25 条 垫水或充水使用的进水管线, 不应采用输油管线,以防油品进入罐内。第 26 条 油罐清洗作业前,应在作业场所的上风向处配置好适量的消防器材,现场消防值班人员应充分做好灭火的准备。第 27 条 清罐作业人员严禁穿着化纤服装。不得使用化纤绳索及化纤抹布等。气体检测人员必须穿着防静电服及鞋。第 28 条 当油气浓度超过该油品爆炸下限的 20时,清罐作业时严禁使用压缩空气,禁止使用喷射蒸汽及使用高压水枪冲刷罐壁或从油罐顶部进行喷溅式注水。第 29 条 引入油罐的空气、水及蒸汽管线的喷嘴等金属部份以及用于排出油品的胶管都应与油罐作电气连接,并应做好可靠的接地。引入罐内的金属管线,当法兰间电阻值大于 0.03 欧姆时,应进行金属跨接。第 30 条 机械通风机应与油罐做电气连接并接地。第 31 条 风管应使用不产生静电的材质,禁止使用塑料管; 并应与罐底或地面接触,以使静电很快消散。第 32 条 清罐作业工作人员必须穿戴工作鞋和安全帽等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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