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危险化学品装卸安全管理规定1 目的和范围为规范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程的有效管理,确保原料、产品进出厂各环节的作业安全,本着公正处事,精诚协作的精神,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甲醇、MTBE、裂解原料气、丙烷、民用气、丙烯、轻烃等危险化学品的发货和装卸环节及购入环节。我公司无运输危化品车辆,提货车辆为客户自备车辆。2 编制依据依据安全生产法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危险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试行) 制定本制度。3 职责3.1 储运车间负责对 MTBE、民用气、丙烷、丙烯、轻烃在开具提货单前对提货单位及车辆的各项资质进行查验,并建立查验台帐。3.2 充装人员负责装载前
2、对车辆的安全状况进行查验,装载过程中对装货情况按要求操作,装载后对装载重量及安全防护设施配置等情况进行检查核准,并进行登记。3.3 安全科负责对危险化学品装卸、车辆状况、人员资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4经营部负责建立客户档案,同时协调公司与客户出现的矛盾,负责对违反公司规定的外来车辆及客户进行考核。4 工作程序4.1 开具提货单前的资质查验4.1.1 运输企业的资质查验各车间应要求提货车辆提供所在运输企业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并进行查验。4.1.2 提货车辆的资质查验车间对提货车辆应查验以下内容:机动车辆行驶证 ;与核准经营范围相一致的道路运输证 ;运输车辆及罐体与行驶证照片相一致;道
3、路运输证核定载重量与行驶证标注的载重量一致;移动或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承压罐车)最大充装量应不大于行驶证核定载重量。4.1.3 车辆安全警示标志标识的查验车间装卸车人员负责查验提货车辆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告示牌和喷涂“毒”、“爆”、“腐”等文字及道路货物运输危险货物。4.1.4 查验完毕,将查验情况填写在危险化学品装车查验、核准登记表中,所有查验都符合规定要求的,经营部方可开具提货单,提货人员持该表与提货单到罐区提货。4.2 充装站在装载前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全状况的查验充装人员在装货前必须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全状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查验,重点查验提货车辆的安全附件及消防、抢修、防护等应急器材
4、的安全配置情况,达不到国家规定条件的,不予充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全检查内容如下:a) 运输车辆罐体固定情况。b) 运输车辆罐体阀门密封状况。c) 运输车辆罐体压力表是否灵活好用。d) 运输车辆罐体温度计是否正常。e) 运输车辆罐体罐口是否封盖严密。f) 运输车辆制动、转向系统是否完好。b) 是否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事故应急处理工具。4.3 充装人员在装载过程中的操作要求在装载过程中,必须有提货单位驾驶员、押运员和发货单位操作人员在场,严守工作岗位,严格操作规程,严格控制进场车辆数量,严禁超装、混装、错装,充装量不得超过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证核定载质量,且承压罐车充装量不得超过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最大充装量。充装危险化学品时现场配备好足够的消防器材和事故处理工具。槽车到达厂区后,必须严格遵守一切安全规定,并作有效检查(包括车辆资质、安全检查、切水、检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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