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采油厂生产安全事故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编制目的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 ,全面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追究制,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保障我厂财产安全和职工身体健康,有效促进我厂经济快速发展,特制定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吴起采油厂生产安全事故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编制依据本办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 、 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国务院新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为依据,以我厂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为重点进行编制。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厂各生产领域发生的各类安
2、全生产事故,责任人包括厂内各级领导、广大干部职工以及为本厂服务的所有外协作业队伍。第四条 事故分类(一) 一般可以把安全生产事故分为生产安全事故和非生产安全事故。1、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交通事故、伤亡事故、火灾事故、爆炸事故、中毒事故、油气泄漏事故、设备安全事故、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职业危害事故以及其它安全事故等。2、非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盗窃事故、人为破坏事故以及其它事故等。第五条 事故分级按事故严重程度可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1、 一般事故: 是指造成 1-2 人受伤, 导致失去劳动能力在 105 天之内,经济损失在 2000-10000 元之内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
3、。2、 较大事故: 是指造成 3-5 人受伤, 导致失去劳动能力在 105 天以上,经济损失在 1-5 万元之内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2 人死亡或重伤 2-5 人(包括 5 人) ,经济损失在 5-20 万元之内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4、特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包括 3 人)死亡,重伤 5 人以上(不包括 5 人) ,经济损失在 20 万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第六条 事故原因事故原因是指由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即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环境)的不安全状态因素作用下,而造成的事故的直接原因,事故原因有以下 11 种:1、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2、设备、设施
4、、工具、附件有缺陷。3、安全设施缺少或有缺陷。4、生产场地环境不良。5、个人防护用品缺少或有缺陷。6、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7、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8、劳动组织不合理。9、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10、教育培训不够、缺乏安全操作知识。11、其他。第七条 生产中职工受伤害方式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 (劳字 1-2 表) ,职工受伤害方式分为以下 13 种:1、物体打击:指由失控物体的惯性力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如落物、滚石、锤击、碎裂、崩倒、砸伤等伤害,但不包括因爆炸引起的物体打击。2、提升和车辆伤害:指本企业内机动车辆和提升运输设备引起的人身伤害事故。如机动车辆在行驶中发
5、生的挤、压、撞以及倾覆事故和车辆行驶中上、下车及提升运输中的伤害等。3、机械伤害:指机械设备与机械工具引起的绞、辗、碰、割、戳等人身伤害事故。如机械零部件、工件飞出伤人,切屑伤人,人的肌体或身体被旋转机械卷入,脸、手或其他部位被刀具碰伤等。4、起重伤害:指从事起重作业时引起的伤害事故。如在起重作业中,脱钩砸人,移动吊物撞人,钢丝绳继裂抽入,安装或使用过程中倾覆事故以及起重设备本身有缺陷等。5、触电(包括雷击)伤害:指电流流经人体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如人体接触裸露的临时线或接触带电设备的金属外壳,触摸漏电的手持电动工具,以及触电后坠落和雷击等事故。6、灼烫伤害:指生产过程中因火焰引起的烧伤,高温
6、物体引起的烫伤,放射线引起的皮肤损伤,或强酸、强碱引起人体的烫伤,化学灼伤等伤害事故。但不包括电烧伤以及火灾事故引起的烧伤。7、火灾伤害:指企业发生火灾事故及在扑救火灾过程中造成本企业职工或非本企业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事故。8、高处坠落伤害:指由于重力势能差引起的伤害事故。如从各种架子、平台、陡壁、梯子等高于地面位置的坠落或由地面踏空坠入坑洞、沟以及漏斗内的伤害事故。但由于其他事故类别为诱发条件而发生的高处坠落,如高处作业时由于人体触电坠落,不属于高处坠落事故。9、坍塌伤害:指建筑物、堆置物等倒塌和土石塌方引起的伤害事故。如因设计、施工不合理造成的倒塌以及土方、岩石发生的塌陷事故。10、瓦斯爆炸伤害:指可燃性气体瓦斯与空气混合形成的浓度达到爆炸极限,混合物接触火源时引起的化学性爆炸事故。11、其它爆炸伤害:凡不属上述爆炸事故均列为其它爆炸事故。(1)锅炉爆炸:指固定或承压锅炉发生物理性爆炸事故。(2)压力容器爆炸:指承压容器在一定的压力载荷下引起的爆炸事故。如容器内盛装的蒸汽、液化气以及其他化学成份物质在一定条件下反应后导致的容器爆炸。(3)可燃性气体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如煤气、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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