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液化石油气储灌厂站建设运行安全要求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液化石油气的安全管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的安全,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公安部 61 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等法规规章,特制定本安全要求。第二条 本安全要求适用于北京行政区域内的储存、灌装液化石油气的单位。不适用于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对于具有储存、灌装和供应能力的液化石油气单位同时应符合北京市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安全要求 。第三条 本安全要求包括总则
2、、站址选择及平面布置、安全设施、设备要求、运行管理、安全管理制度。第二章 站址选择及平面布置第四条 储灌厂(站)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且应远离城市居住区、村镇、学校、工业区和影剧院、体育馆等人员集中的地区。第五条 储灌厂(站)应布置在本地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应是地势平坦、开阔、不易积存液化石油气的地段。同时应避开地震带、地基沉陷、废弃矿井和雷区等地区。第六条 储灌厂(站)的储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第 6.3.7 条的规定。第七条 储灌厂(站)总平面布置必须分区布置,即分为生产区(包括储罐区和灌装区)和辅助区。生产区宜布置在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或上侧
3、风侧,储罐区、灌装区、生活区依次布置。站区四周和生产区与辅助区之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 2m 的非燃烧体实体围墙。灌瓶间的气瓶装卸平台前应有较宽敞的汽车回车场地。第八条 储灌厂(站)的生产区内严禁设置地下和半地下建、构筑物(地下储罐和消防水泵接合器除外) 。生产区内的地下管沟必须采用干砂填充。第九条 储罐和罐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地上储罐之间的净距离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地下储罐之间的净距离不宜小于相邻较大罐的半径,且不应小于 1m;(二)数个储罐的总容积超过 3000m3 时,应分组布置。组内储罐宜采用单排布置。组与组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20m;(三)储罐组四周应设置高度为 1m 的
4、非燃烧体实体防护墙;(四)防护墙内储罐超过 4 台时,至少应设置 2 个过梯,且应分开布置。第十条 储灌厂(站)的储罐与明火、散发火花地点和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第 6.3.8 条的规定。第十一条 站内铁路引入线和装卸线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GBJ12 的有关规定。站内铁路应设计成直线,其终点距铁路槽车装卸栈桥的端部不应小于 20m,并应设置具有明显标志的车挡。第十二条 液化石油气泵宜露天设置在罐区内。当设置泵房时,其外墙与储罐的间距不应小于 15m。当泵房面向储罐一侧的外墙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间距可减少至 6m。第十三条 灌瓶间和
5、瓶库与明火、散发火花地点和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第 6.3.23 条的要求。第三章 安全设施第十四条 储灌厂(站)宜设置备用罐,供事故时相互倒罐。第十五条 储灌厂(站)应设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给水系统应包括:消防水池(或其它水源) 、消防水泵房、给水管网、地上式消火栓和储罐固定喷淋装置等。储灌厂(站)在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应按一次考虑,其消防用水量应按储罐区一次消防用水量确定。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消防给水管网应采用环行管网,其给水干管不应少于两条。当一条发生事故时,其余干管仍能供给消防总用水量;(二)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按火灾连续时间 6h 计算确定。但总容积小于 2
6、20m3 或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 50m3 的储罐或罐区,其消防水池的容量可按 3h 计算。当火灾情况下能保证连续向消防水池补水时,其容量可减去火灾连续时间内的补水量;(三)总容量超过 50m3 或单罐容积超过 20m3 的储罐或储罐区和设置在储罐室内的小型储罐应设置固定喷淋装置。喷淋装置的供水强度不应小于 0.15L/s?m2。 着火罐的保护面积按其全表面积计算; 距着火罐直径 (卧式储罐按其直径和长度之和的一半)1.5 倍范围内的相邻储罐按其表面积的一半计算;水枪用水量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表 6.9.1 的要求;(四)消防水泵房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 的有关规定;(五)球形储罐固定喷淋装置宜采用喷雾头。其布置必须保证喷淋时,将其储罐全部覆盖,同时对玻璃板液位计等其它重点部位应另采取保护措施。储罐固定喷淋装置的供水压力不应小于 0.2MPa。水枪的供水压力对球形储罐不应小于 0.35MPa,对卧式储罐不应小于 0.25MPa。第十六条 储灌厂(站)生产区内的排水系统应采取防止液化石油气排入其它地下管道或低洼部位的措施。第十七条 储灌厂(站)内应设置小型干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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