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采油厂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集团公司、油田公司安全生产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厂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预防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确保我厂生产经营顺利有序运行,结合我厂实际,特制定本安全生产管理处罚办法。第二章 管理处罚范围一、钻井作业安全管理及处罚办法第二条 各钻井队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各类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保证预案制度到位,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 各岗位操作规程到位,宣传标语到位, 以上任意一条不到位者, 除限期整改外, 每项处 1000-2000元罚款。第三条 各钻井队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保证完好可用。一般至少配备:消防砂 3 方,干粉灭
2、火器(8kg)12 具,(35kg)8 具,且根据不同防患部位分散放置。消防锨、桶、钩、斧、镐等消防工具必须配备齐全,并放置于合理位置,如以上消防器材配备不全者,除限期整改外,每项处1000-2000 元罚款。第四条 凡钻井区域应有明显的警戒线和警示标志,泥浆池、岩屑池、蓄水池四周必须有 1.5 米以上的防护栏,严禁非本队职工出入,如确有检查任务需进出时,必须征得队内负责人的同意,安排专人指引方向,着劳保用具进入作业区,以上任意一条不到位者,除限期整改外,每项处500-1000 元罚款。第五条 作业现场物料必须堆放整齐,确保安全消防通道畅通,以备紧急情况时疏散车辆和人员,凡违反以上条款者,除限
3、期整改外,每项处500-1000 元罚款。第六条 钻井井场易燃易爆物如油漆、动力然料等,必须远离火源至少 50m 以上并分类储存, 用原油解卡后的返回物应及时协调生产运行部进行回收,禁止井场长期存放,否则,处 1000-2000 元罚款。第七条 钻井作业现场必须有醒目的安全宣传标语和安全警示牌,室内外电线必须整齐不交叉、不裸露,室外线路必须高架并有足够的对地安全距离, 各种用电设施必须匹配相容, 室内外照明灯具应使用防爆型灯具,以上设备不到位者,除限期整改外,每项处 500-1000 元罚款。第八条 各钻井队伍必须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员,负责安全生产制度的落实与检查,并详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日志,
4、安全环保巡回检查记录。同时, 要监督召开岗前班后安全会, 做到有会议记录、 交接班记录、 职工 “三级”安全教育记录,以上制度和规定不健全者,除限期整改外,每项处500-1000 元罚款。第九条 各钻井作业队伍必须有安监部门的工程技术服务市场准入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县安监局安全备档登记证 、环保部门的临时排污许可证 、油田公司的市场准入证 、石油工程队伍资质等级证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操作证 、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的各项资料、 安全员资格证 、 工人意外伤害保险单 、 劳保发放登记册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税务登记证 、安全检查记录,各类规章制度等。以上证件及资料不齐全者 (检查钻井队部
5、没有的) , 每项处 1000-2000 元罚款,且责令限期补办证件,逾期不办理者,报厂安委会予以解除劳务合同。第十条 钻井队伍不按要求埋地锚、紧绷绳、绷绳不符合安全要求者,处 1000-3000 元罚款,并停止作业,限时整改。第十一条 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不戴安全帽者或不采取安全预防措施者处 1000-2000 元罚款。第十二条 钻井区域严禁动用明火,发现有烟蒂等可燃物者处200-1000 元罚款。第十三条 钻井设施设备陈旧老化,达到报废期限的,必须按照国家安全技术部门要求予以报废或修复,否则,处 2000-5000 元罚款。第十四条 钻井设施设备的安全附件不按要求及时校验或无校验标签者(按
6、照国家安全部门要求,安全阀每一年校验一次,压力表每半年校验一次,且必须有校验标签和校验报告) ,否则,处 1000-2000 元罚款。第十五条 钻井设施设备不按要求配置防护设施者(各种旋转设备不按要求配置防护网),处 1000-2000 元罚款。第十六条 配电室地板不按要求设立防护 (绝缘) 设施者, 处 1000-2000元罚款。二、抽汲作业安全管理及处罚办法第十七条 新井投产作业时,应积极协调作业队伍共同抓好安全防范工作,严禁井场动用明火,否则,处 2000-3000 元罚款。第十八条 抽汲车进入作业现场时必须配带防火罩,如有发现不带防火罩或防火罩不合格者,处 1000-2000 元罚款。第十九条 抽汲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如有无证操作者处 500-1000元罚款,并暂停作业,责令补办证件。第二十条 抽汲作业区要有明显的警戒线和警示标志,以上标志不明显者处以 500-1000 元罚款。第二十一条 抽汲作业时发现动用明火、抽烟及使用手机者,除责令整改外,并处 1000-2000 元罚款。第二十二条 抽汲作业操作人员必须按要求劳保上岗,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有专职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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