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炼化企业安全环保教育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炼化企业安全环保教育工作,提高全体员工安全环保素质,防止各类事故发生,保护环境,减少职业危害,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股份公司各炼化企业,销售企业可参照执行。第二章 主要内容及组织要求第三条 安全环保教育内容分为基础知识教育和技能教育。其中基础知识教育的内容包括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安全、环保、消防、气防、职业卫生基本知识;各类事故案例;HSE 体系相关知识等。技能教育的内容包括岗位安全、环保、消防、气防、职业卫生操作技能及注意事项; 岗位应急预案及必要的操作技能等。 教育的内容必须做到培训率 100%、考核准确率 100%
2、、持证率 100%。第四条 安全环保教育的形式包括三级教育、日常教育、专业教育和补充教育等。第五条 炼化企业领导和各二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12 学时。每年再培训由炼化企业人事部门组织,其主要内容为:(一) 国家、地方和上级部门安全、环保、职业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及规章制度;(二) 本企业安全、环保、职业卫生管理知识及管理职责;(三) 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四) 事故应急处理及防治污染扩散措施
3、及有关事故案例;(五) 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六) HSE 体系相关知识;(七) 安全环保先进理念、文化和经验。第六条 炼化企业安全环保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参加相应的安全环保主管部门组织的教育培训并持证上岗。第七条 各级专职安全环保监督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环保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12 学时。(一) 对专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的每年再教育,由企业人事部门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共同组织,其主要内容为:1、国家、行业和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及规章制度;2、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及消防技术、职业卫生、安全文化;3、防火、防爆基本知识,特种设备及附件的安
4、全管理;4、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5、事故应急处理、防治污染扩散措施及有关事故案例的学习等;6、HSE 体系相关知识。(二) 对专职环保监督管理人员的教育,由炼化企业人事部门和环保监督管理部门共同组织,其主要内容为:1、国家、上级部门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2、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污染预防与环境治理、监测技术;3、清洁生产基础知识及炼化专业清洁生产技术方案;4、事故应急处理、防治污染扩散措施及有关事故案例等;第八条 各专业管理部门和车间负责人、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环保教育由各企业人事部门组织实施,经考试合格方能上岗,安全环保教育时间不得少于 24 学时
5、,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8 学时。其教育的主要内容为:(一) 国家、行业和地方的安全、环保、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上级部门及本企业的安全、环保、职业卫生规章制度;(二) 本部门和本岗位安全、环保、职业卫生管理职责;(三) 安全环保技术、职业卫生和安全文化等知识;(四) 事故应急处理、防治污染扩散措施及有关事故案例学习等。第九条 基层班组长的安全环保教育由各炼化企业及二级单位人事部门和安全环保监督管理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环保教育时间不得少于 24 学时。其主要内容为:(一) 国家、上级部门和本企业安全、环保、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定;(二) 安全环保技术、职业卫生、消防
6、和安全文化知识;(三) 本班组和相关岗位的危害因素、环境因素、安全环保注意事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四) 典型事故案例、事故抢救、应急处理及防治污染扩散等措施等。第三章 新入厂员工三级安全环保教育第十条 凡新入厂员工(包括合同工、学徒工、外单位调入员工、代培人员和实习人员等) 必须进行三级安全环保教育, 经炼化企业公司级 (厂级) 、车间级、班组级三级安全环保教育,其时间不少于 72 学时(实习人员不少于 24 学时) ,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岗位工作和学习。第十一条 炼化企业公司级(厂级)安全环保教育由主管安全环保的经理(厂长)负责,由人事部门和安全环保监督管理部门共同负责组织,其时间不少于 40 学时(实习生不少于 8 学时) 。其主要内容为:(一) 国家、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环保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二) 通用安全技术、环保技术、职业卫生基础知识、消防及气防知识;(三) 本企业(厂)生产概况,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特点和关键生产装置重点生产部位介绍;(四) 上级部门和本企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规章制度;(五) 本企业环境保护的主要措施,运行与排放情况;(六) 典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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