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危险化学品毒害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危化品”的种类以及在采购、储存、使用和运输过程中的安全要求。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种危化品的管理。第二章 定义和范围第四条定义: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第五条危化品具有以下特征:1.具有爆炸性、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2.在生产、运输、使用、储存和回收过程中易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毁;3.需
2、要特别防护。第六条公司主要的危化品种类详见公司危险化学品目录 (见附件)第三章 危化品的采购管理第七条危化品的采购原则上由使用单位提出计划,采购部负责实施采购。第八条危化品的供应商应当具备危化品生产或销售资质,其提供的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严禁向无生产或销售资质的单位采购危化品。危化品凡包装、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规范(或有破损、残缺、渗漏、变质、分解等现象)的,严禁入库存放。第九条严格控制采购和存放数量。危化品采购数量在满足生产的前提下,原则上不得超过临时存放点的核定数量。危化品的存放数量由公司办公室负责核定,严禁超量存第十条建立危化品管理档案。 采购部应当建立危化品的管理档案, 建立
3、管理制度,加强对供应商以及危化品的日常安全管理,认真做好物资的检验和交付记录。第四章 危化品的存放管理第十一条各单位修建危化品场所,必须将设计方案及相关资料(平、剖、立、水、电、气、施工等图)报消防部门审查,经审核确认后方可施工。第十二条危化品存放点建筑耐火等级必须达到二级以上,防火间距应符合安全性评价要求和消防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第十三条危化品的存放应严格遵循分类、分项、专库、专储的原则。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品不得同存一库。第十四条危化品存放点应张贴危化品 MSDS 单(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标明存放物品的名称、危险性质、灭火方法和最大允许存放量等信息。第十五条危化品存
4、放点应有醒目的职业健康安全警示标志,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做到帐物相符,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和上报。第十六条危化品存放点应根据其种类、性质、数量等设置相应的通风、控温、控湿、泄压、防火、防爆、防晒、防静电等消防安全设施,并定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记录,发现隐患及时整改。第十七条危化品库管人员必须经过国家专业机构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第四章 危化品的运输管理第十八条在厂区内运输危化品时,前应仔细检查包装是否完好,防止运输过程中危化品出现撒漏,污染环境或引发安全事故。第十九条运输危化品的各种车辆、设备和工具应当安全可靠,防止运输过程中因机械故障导致危化品出现剧烈碰撞、摩擦或倾倒。在运输危化品过程中尽量选择平整的路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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