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序号排查项目排查内容与排查标准日常安全检查岗位自查每班/岗位级1资质证照按规定取得合法的营业执照、消防验收(备案)文件、安全设施“三同时”和职业卫生“三同时”手续、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企业需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资质证照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5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
2、员3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6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7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依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确定),应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8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9安全规章制度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如建
3、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报废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安全培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安全投入、相关方管理、作业安全管理等。10按规定制定、完善安全操作规程,如覆盖主要设备设施生产作业和具有安全风险的作业活动的安全操作规程等。11按规定制定制度编制、发布、修订等制度,并按照制度执行;记录(台账、档案)的数量、格式、内容明确,填写规范等。12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制定的主要负责人职责应涵盖303号令第八条规定的13项内容,职责落实情况要有书面记录。13企业制定的安全管理人员职责应涵盖303号令第十条规定的10项内容,职责落实情况要有书面记录。14应当明
4、确分管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逐级进行落实和考核。15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16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17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并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18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含应急救援内容),岗前培训不得少于24学时。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每年按规定进行再教育,在教育学时不得少于
5、20学时。19应当按照规定对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20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21安全投入参照财企201216号文要求,提取必要的安全投入资金。22安全投入使用范围或使用金额符合要求。23按规定购买工伤保险。24相关方管理应当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的资质进行审查,选用具备相关资质、安全生产业绩良好的相关方。25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签订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并对承包、承租单位进行监督检查。26按规定对相关方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监督管理等。27安全告知生
6、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以及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应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病危害的事项。28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协议。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单位应当将现场劳务派遣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不得将安全生产保障责任转移给劳务派遣单位。29劳动防护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按规定制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明确各岗位从业人员配备的种类和型号30按规定选用、配备、按期发放所需的个体防护装备。31按规定对个体防护装备实施有效管理。32个体防护装备发放领用记录保存完整,无代领代签现象。33职业健康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如实申报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并定期检测。34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查体,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从业人员;并为劳动者个人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35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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