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 加气卡管理规定(1) 为规范 IC 加气卡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2) IC 加气卡的办理需持以下有效证件至加气站办理:a) 车辆改装厂家出具的天然气置换合格证(原件) ;b) 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的车用燃气气瓶使用登记证(出示原件,复印件加气站留底) ;c) 机动车行驶证(出示原件,复印件加气站留底) ;d) 机动车驾驶证(出示原件,复印件加气站留底) 。e) IC 加气卡由车主本人持以上证件办理,如委托他人代办,应当提供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3)加气站工作人员核对以上证件信息是否一致,不一致不予办理 IC 加气卡。(4)IC 加气卡的领、存、发、回收应做好台账记录。(5)IC 加气卡遗失,车主应及时向发卡站点办理挂失手续,凭挂失转存单及本人有效证件办理卡内余额转存手续。(6)IC 加气卡信息发生变更时,发卡站点应及时做好变更登记。(7)IC 加气卡实行一车一卡,严禁无卡加气、异车号加气行为。(8)严禁加气站工作人员违规办卡,或与他人串通使用员工卡或非本车卡加气,如有发生,视情节轻重每次处以 200 元3000 元罚款,影响加气站正常运营的,移送公司依法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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