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止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规、政策,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司各单位必须坚持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通过推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最大程度地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产生数量。第三条在原料、器材、设备的采购过程中,应将相应废物的回收、处置列为卖方的责任。在为其他单位提供技术服务、生产服务和其他服务时,也应明确固体废物处置责任。第四条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和处置单位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环境应急计划,最大程度地消除或减少各类事故对环境的污染。第五条废物贮存
2、、处置的设施、场所的建设、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的有关规定。第六条为便于废物的处置和综合利用,对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和储存。第七条从事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获得法规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由公司管理的独立法人企业和公司外单位,必须执行公司市场管理和环境保护专业市场管理的审批程序。第八条在固体废物的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过程中,要避免和控制二次污染。第九条公司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公司机关各部室按职责分工负责本系统业务范围内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司质量
3、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公司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监督监察工作。第十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单位和在公司从事固体废物收集、处置、运输等经营活动的公司外单位。第二章危险废物第十一条凡列入现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管理均应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所属单位涉及的主要危险废物有:废水、废铁屑、 废机油(包括含油污泥) 、废乳化液、废漆渣、废纤维毡、废油漆桶、废活性炭。第十二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向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审批。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公司
4、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编制公司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送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每年编制一次。第十三条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第十四条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第十五条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第十六条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提前一个月报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批准。第十七条运输危险废物时,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
5、规定。第十八条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第十九条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第二十条在发生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根据需要可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采取防止或者减轻危害的有效措施。第二十一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第二十二条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办理危险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环境保护行政审批手续。第二十三条使用各种化学药剂、试剂的科研单位和化验室必须采用符合规定的包装和场所,临
6、时贮存产生的危险废物。第二十四条废润滑油、废机油、废油漆、废乳化液及其包装物应按采购合同约定由供货单位定期回收。第二十五条未列入第一条、第一条的危险废物管理应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第二十六条除了由供货单位回收和业主处置的危险废物外,所有危险废物的处置由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监管,未经批准,单位不得自行处置。第二十七条公司所属单位接收和处置其他单位危险废物时,必须经过公司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经济和法规方面的全面论证,并得到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的批准。第三章一般工业废物第二十八条非危险工业废物不得与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混合收集、存放和处置。第二十九条机械加工和维修等过程产生的金属废物应全部回收利用。第三十条燃煤锅炉的灰渣、粉煤灰的临时存放场所应有防泄露、防渗漏、防扬尘的“三防”设施。灰渣、粉煤灰的综合利用率要达到 100%,不得新建灰渣、粉煤灰的永久填埋场所。第三十一条建筑垃圾应运输到经过批准的指定地点填埋,或用于其他用途。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未列入的其他工业废物的管理也应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第四章生活垃圾第三十三条本章所指生活垃圾包括居住区、公共建筑、固定生产场所和野外施工作业等非固定生产场所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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