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连东然管道安装中心(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各部室、车间(以下简称“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气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腐蚀品。如 四氢噻吩、乙炔、油漆等。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民用燃气不适用于本办法,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公司在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时,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安全许可证和资质认定。
2、建立、健全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害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第五条 储存场所与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人口密集区域和公共设施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要求。第六条 公司在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向周围单位神居民宣传和告知有关危险化学品的防护知识发生事故的急救办法。第七条 公司安全部负责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管理,其他部门负责业务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的管理。第二章 使用的安全管理第八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应向相关部门索取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编制相应的操作规程 ,
3、操作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九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应配备相应的安全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事故应急处理的工具、装备。第十条 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应在生产作业场所设置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可靠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第十一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装置、场所,其各类设备、报警系统和联锁保护系统等安全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有关规定,并定期对其维护、维修、检测,保持完好。未经许可禁止从事设备检修、拆除等作业。第十二条 公司在使用危险化学品过程中,应对工作场所的危险化
4、学品的危害因素应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估,对接触人员定期组织职业健康体检,建立监测评估和人员健康监护档案。第十三条 公司在使用危险化学品过程总,应核对安全标签、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实物的一致性,编制使用安全规程和注意事项。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操作岗位,应按国家及行业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悬挂危睑化学品安全周知卡。第三章 储存的安全管理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应按其化学性质分类、分区存放,并有明显的货物标志,堆垛之间应留有足够的垛距、墙距、顶距和安全通道。第十六条 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或灭火方法等不同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同库储存,应设专用仓库、场地或专用储室,存储易爆品库房应有足够的泄压面积和良好的通风设。
5、对于禁冻、晒的危险化学品,应有防冻、防晒设施;对存温度要求较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应有降温设施;储存遇湿易溶解、燃烧、爆炸的物品,应有防潮、防雨措。第十七条 仓库应符合安全和消防要求,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设施的道路应保持畅通,并设置明显标志。存储易燃易爆品库房应建立健全岗位防火责任制、火源管理、电源管理、门卫值班、岗位巡检等制度,严格防火、防洪(汛) 、防盗等措施。第十八条 剧毒化学品储存应设置危险等级和注意事项的标志牌, 专库 (柜)保管,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并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机构备案。第十九条 应制定危险化学品出入库管理制度,设专人管理,严格核对、检验进出库物
6、品的规格、质量、数量并登记。无产地、安全标签、安全技术说明书和检验合格证的物品不得入库,定期对库存危险化学品进行检查,做好记录。第二十条 用于储有的设备和安全消防设施应按规定定期检测、检验,检验不合格的禁止使用。第二十一条 专用库房、储罐区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等标准的规定。设置明显标志,并纳入要害部位管理。第二十二条 危险物品的储存应严格执行危险物品的装配规定,对不可配装的危险物品必须严格隔离。剧毒物品不可与其他危险物品存放于同一仓库;(二)氧化剂或具有氧化性的酸类物质不可与易燃物品存放于同一仓库;(三)盛装性质相抵触的气瓶不可存放于同一个仓库(四)危险物品与普通物品存放于同一仓库时,应保持一定距离;(五)遇水燃烧、易燃、自燃及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不可在低洼、潮湿仓库或露天场地堆放。第二十三条 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仓库、露天堆垛附近,不准进行试验、分装、封焊、维修、动火等作业。如因特殊需要,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方可作业。第二十四条 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及时处理。第二十五条 各种承压储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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