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化工企业职业病预防管理制度1、目的与范围1.1、 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作业环境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规范职业健康监护,预防职业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1.2、 本制度规定了对生产作业环境中职业病危害因素预防治理的要求、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的健康监护及职业病诊断治疗的管理要点、方法和内容。1.3、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所属各部门及其全体员工。2、总则2.1、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各部门领导对本单位的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级领导在任职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对生产作业环境中的有害因素进行治理,使其达到国家劳动卫生标准。2.2、技术开发部和各生产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引进
2、工程项目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规定;在推广新技术、采用新工艺、购置新设备和使用新材料(简称“四新” )时,保证劳动卫生条件达到国家有关标准。3、职责3.1 行政部是职业病预防的主管部门,负责制订职业病防治规划和计划;负责委托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定期监测,按规定做出报告;参与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3.2、卫生所负责组织安排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人员的就业(上岗)前体检、定期体检和离岗时体检,对职业禁忌者提出处理意见。3.3、各生产班组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方案;配合完成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工作;负责本单
3、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劳动卫生培训,指导正确使用、维护劳动保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4、职业病危害告知与教育4.1、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处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4.2、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处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告知产生有害因素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4.3、行政部在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有害因素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员工。4.4、 各职能部门、 各班组应对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培训。5、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护
4、治理5.1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技术开发部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向行政部提交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对可能产生的有害因素强度(浓度)及对工人健康的影响做出评价,并制订切实可行的防护措施。5.2、治理项目的设计应本着投资小见效快的原则,尽可能采用成熟、先进的治理技术和方法;对于投资较大的治理项目,主要领导应召集有关部门对项目的可行性认真分析研究,设计方案确定后,于每年 11 月底以前列入下一年度的安措计划,并上报行政部。5.3、严禁生产单位将有害作业转嫁、外包或以联营形式交给没有防护设施的企业。6、作业环境管理6.1、 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监测代表点由行政部配合政府职业病防治部门共同确定或定期
5、修订。行政部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监测定点清单 ,各班组在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监测代表点处明示该点的名称、浓度标准、浓度实测值等内容。6.2、行政部统一编制“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监测计划”,委托政府职业病防治部门进行作业环境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做出卫生学评价。行政部将评价与监测结果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监测台帐 。6.3、各班组对监测超标的职业危害因素作业区应进行治理,对于因设备或工艺存在的困难或尚不能解决的技术问题时,应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6.4、作业环境中必须保证操作区域有充足的照明,车间设备布局、物料堆放、车间通道以及生产区域的地面状况应满足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的要求。6.5
6、、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 有害工作场所, 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安全区。6.6、各班组应加强对作业现场的管理,积极推行“5S”(整理、整顿、清洁、清扫、素养)现场改善活动。7、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的管理7.1 各班组必须建立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登记表 ,每年11 月底前填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健康体检计划申报表上报至行政部。行政部审核后下达年度体检计划,卫生所依据年度体检计划,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职业性健康体检,并建立和妥善保管职业健康档案。7.2、职业性健康体检类别包括从事接触有害因素作业人员的上岗前体检、在岗期间的定期体检、离岗时体检及应急性体检。7.3、 各班组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的员工从事接触有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所禁忌的作业。7.4、 对在职业性健康体检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及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体检的员工,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7.5、在职业病普查中发现的可疑病人,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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