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化学物品与毒品的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化学物品与毒品的安全管理,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储存化学危险品和有毒化学物品的仓库,必须设在安全地点,并应符合有关安全、防火、防爆、防毒的规定。要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防雷、防火、报警、消防、消除静电等安全措施。第三条凡计划订货和临时购买的一切化学物品,进厂后应首先检查包装和标志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办理入库手续,登记入帐,然后方可发放使用。第四条储存保管化学物品和毒品,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化学危险品应分类、分级存放,加有标签,标有级别、品名、性质,并留有通道和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二)产生有毒物质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
2、和低洼积水的地方存放。(三)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毒气的化学物品,应在阴凉通风处存放。(四)凡是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室内混放。第五条各单位的化学物品和毒品仓库,应设专人负责,严加管理,根据其具体情况建立健全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第六条剧毒化学药品,必须用橱柜单独存放,并加双锁,每锁只准有把钥匙,由仓库主任和保管员掌握,发放毒品时,两人须共同开启、秤量,记账。第七条凡属剧毒药品、易爆物品,各单位领用时必须填写剧毒、易爆物品领用申请单 ,写明名称、用途、领用数量,由单位领导审查签字,经安全保卫部门批准,仓库凭安全保卫部门批准数量发放
3、,并应随时登入台帐。第八条化学危险品仓库,应根据其不同性质配备消防、报警器材,培训保管人员,做到熟练使用。第九条化学危险品仓库严禁无关人员入内,特殊情况下需经保卫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第十条盛装化学危险物品及毒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后必须严格检查,消除隐患,以防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的发生第十一条凡汽油、香蕉水、稀料等挥发性较强的易燃品,应用桶装加盖密封存放, 并设有醒目的防火警告标志, 1O 米内严禁明火和堆放可燃物料。夏季不得露天曝晒,应有遮荫设施。第十二条“三酸”系严重腐蚀性化学物品,应用专用容器盛装,并要加盖密封储存。倒用时应穿戴好防护用品,小心谨慎,防止溅出伤人。第十三条各单位当天用不完的剧毒药品和易爆物品,应按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存放登记和保管。第十四条各种化学物品和毒品,使用保管时,应根据其不同性质,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和个人防护,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五条沥青等易燃物品,各单位应加强防火管理,要用非易燃材料覆盖,并有防火警告标志。第十六条各单位在运输、 储存放射性化学物品时, 应根据放射线的性质,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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