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醇充装安全管理制度1 目的为了加强公司甲醇充装过程中的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做到甲醇充装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销售甲醇产品的发货、充装、登记环节的安全管理。3 相关文件及引用标准危险化学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591 号)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 (劳部发(1994)262 号)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 (JT617-2004)宁波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 148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文件编号:QG/*10.23-2010)4 职责4.1 安环质监部负责甲醇充装环节的监督管理。4.2 销
2、售部负责与具有危险化学品准运证的运输单位签订承运委托协议书。负责对运输车辆、人员的资质检查及车辆安全设施的检查并对甲醇充装过程中安全负责;负责将危险化学品槽罐车的车辆及其驾驶员、押运员的有关信息和充装情况及时准确录入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信息系统。4.3 生产部负责对甲醇充装设施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检测。5 工作程序5.1 销售部负责甲醇的销售人员在开具提货单前要认真查验提货单位以下六项资质和要求:5.1.1 购货单位的资质。具备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5.1.2 运输车辆所在运输单位的资质。 具备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 。外省籍专用车辆在本市驻点经营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业务的
3、应当持有外省(市)货运车辆驻浙经营登记证 ,非本市驻点经营的外省籍专用车辆在本市起运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有外省(市)专用车辆在浙承运危险货物备案证 ;5.1.3 运输车辆的资质。具备: (1)机动车辆行驶证; (2)与核准经营范围相一致的 道路运输证 ; (3) 运输车辆及罐体与行驶证照片一致; (4) 道路运输证核定载质量与行驶证标注的载质量相一致;5.1.4 驾驶员和押运员的资质。具备: (1)驾驶员驾驶证、 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 ;押运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 。5.1.5 安全警示标志、标讯。运输车辆、罐体必须按照规定安装告示牌和喷涂“易燃”文字及道路运输危险货物标志。5.1.6
4、 专用车辆卫星定位仪配备情况。没有配备卫星定位仪的,应当告知其到就近的登记服务点接受卫星定位仪免费借用服务。缺少上述任何一种证件和不符合要求的,均不予开具提货单。5.2 运输甲醇的的车辆驾驶人员应按甲醇充装作业的有关安全规定驶人充装作业区,停放在充装作业区划定的黄线内,不准堵塞安全通道。停靠充装台时,应听从甲醇充装站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指挥,车辆与充装台之间要留有安全距离。待充装的车辆与充装中的车辆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5. 3 车辆停稳后,驾驶员应将车辆手刹制动,关闭发动机熄火。驾驶员应主动将车辆的钥匙拔下交灌装人员负责将保管至灌装结束。灌装人员应垫好三角木,防止灌装车辆滑动。未经充装站人员
5、同意不得私自开关甲醇阀门进行灌装。5.4 进人甲醇充装作业区相关人员应:a) 禁止随身携带火种;b) 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等通讯工具和电子设备;c) 严禁吸烟;d) 穿着不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和不带铁钉的工作鞋。e) 规范戴好安全帽。5.5 进人甲醇充装站的车辆应符合以下条件:5.5.1 运输甲醇的车辆的罐体材料应使用碳素钢或低合金钢。 阀门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铜或不锈钢材质。5.5.2 运输甲醇的车辆应配备不少于 2 个灭火器, 且灭火器整洁、 完好有效。5.5.3 发动机排气装置应采用防火型或在出气口加装排气火花熄灭器, 且排气管出口应安装到车身前部,排气火花熄灭器应符合 GB13365 的规定。
6、5.5.4 罐体及其附加设备的防静电要求应符合 GB20300 的有关规定。5.5.5 甲醇车辆的罐体与底盘连接应可靠、牢固。5.5.6 运输甲醇的槽罐车应设置呼吸阀和紧急泄放装置, 紧急泄放装置的开启压力应不小于罐体设计压力的 1.05 倍1.1 倍,且不小于 0.02Mpa。呼吸阀应具有阻火功能。5.5.7 甲醇罐车安全泄放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导静电装置、液位计、温度计和压力表相关安全附件和承压原件(装卸阀门、快装接头)应符合国家相应标准或行业标准。5.5.8 甲醇罐体安全排放装置应有清晰、永久的标志。5.5.9 槽罐车静电接地装置完好按规范接好导除静电装置。5.5.10 甲醇罐体底部装卸口应设置三道相互独立,且串联的关闭装置,第一道阀门应为紧急切断装置,第二道为外部卸料阀,第三道为在卸料口处设置的盲法兰或类似的装置,且有能意外打开的功能。5.5.10 甲醇罐车扶梯及操作平台护栏应牢固、可靠。5.5.11 甲醇槽车漆色、字样应符合道路运输危险货物标志的规定。灌装前甲醇充装站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和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对甲醇槽车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缺陷,方可充装。有不符合上列情况之一的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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