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品”管理及使用制度一、本规定“三品”系指:易燃(油料、木材等可燃物资) 、易爆(各种爆炸物品,如炸药、雷管、火线和某些化学物质) 、化学危险品(氰化物及某些化工用品) 。二、各生产单位需要“三品”,可首先向有关部门和负责人提出申请,待批准后,方可由保管员按批条发给“三品”的品种和数量。三、当班未使用完的爆破品要重新归库,仓库保管员可开临时收据:氰化物只准一次领一桶,用完再领,严禁选厂车间氰化钠,职工宿舍内及集体场所,油料对方不得超过规定。四、“三品”设专库存放,并且有安全标志,要按规定配备灭火消防器材,仓库保管员能够会正确检验和使用灭火机具。五、出入库手续要严格健全,一项不全,严禁发放使用。六、认真做好“三品”物资的安全保卫工作,保管员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和崇高的政治思想觉悟,防止犯罪分子破坏。七、在夏季“五防”(防洪、汛、雷击、火、防暑降温)和冬季“四防”工作(防火、防盗、防冻、防煤气中毒)工作中,按有关安全规章制度,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八、经常对库区情况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事故隐患,要立即整改,发生案件要积极协助公安机关侦破查处。九、严禁在厂区内用明火照明、做饭、取暖;仓库内严禁使用电器照明,严禁将任何火种带入库内。十、“三品”保管员要经常学习专业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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