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防雷防静电管理制度1 目的加强焦化厂防雷、防静电管理,确保焦化厂生产安全。2 适用范围本制度规定了焦化厂防雷、 防静电设备维护管理的职责、 管理内容与要求。本制度适用于全焦化厂。3 职责3.1 机电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防雷、防静电设施的监督、管理、考核及检修协调工作。3.2 各生产车间及其他部门负责本单位防雷、防静电设施的检查、修复及向上级部门汇报工作。4 管理内容与方法4.1 防雷4.1.1 化工装置、设备、设施、储罐以及建(构)筑物,应安装可靠的防雷保护装置,防止雷电对人身、设备及建(构)筑物的危害和破坏。防雷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有规定。4.1.2 化工生产装置的防雷设计应根据生产性质、 环
2、境特点以及被保护设施的类型,应根据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安装相应防雷设施。4.1.3 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化工装置、露天设备、储罐、电气设施和建(构)筑物应安装防直击雷装置。4.1.4 具有易燃、 易爆气体生产装置的储罐以及排放易燃易爆气体的排气筒的避雷设计,应高于正常事故状态下气体排放时所形成的爆炸危险范围。4.1.5 平行布置的间距小于 100mm 的金属管道或交叉距离小于 100mm 的金属管道,应设计防雷电感应装置,防雷电感应装置可与防静电装置联合装置。4.1.6 化工装置的架空管道以及变配电线路终端, 应设计防雷电被侵入的防护措施。4.2 防静电4.2.1 化工装置防静电设计应符合防止静电事
3、故通用规则 (GB12518)4.2.2 化工装置防静电设计,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作业环境特点和物料的性质采取相应的防静电措施。4.2.3 化工装置防静电设计,应根据生产特点和物料性质,合理选择工艺条件、设备和管道的材料以及设备结构,以控制静电的产生,使其不能达到危险程度。4.2.4 化工生产装置在防爆区域内的所有金属设备、管道、储罐等必须安排静电接地, 不允许设备及设备内部件有与地相绝缘的金属体。 非导电设备、管道、 储罐等应安装间接接地或采用静电屏蔽方法, 屏蔽体必须可靠接地。4.2.5 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静电对产品质量有影响的生产过程,以及静电危害人身安全的区域, 所有金属用具及门
4、窗零部件、 移动式金属车辆、梯子等均应安装接地。4.2.6 根据静电序列表选用原料配方和使用材料, 使摩擦或接触两种物质在序列表中位置接近,减少静电产生。4.2.7 在生产工艺许可的条件下,应当采用空气增湿、采用亲水性静电非导体的绝缘性来消除静电的措施时, 应保持作业环境中的空气湿度大于 50%。4.2.8 采用抗静电添加剂增加非导体材料的吸湿性或离子化来消除静电的措施时,应根据使用对象、目的、物料工艺状态以及成本、毒性、腐蚀性等具体条件进行选择。4.2.9 对可能产生静电危害的工作场所,应设置个人防静电防护用品。4.2.10 重点防火、防爆区域的入口处,应安装人体导出静电装置。4.3 检测4
5、.3.1 一般性检测方法:目测。使用单位定期对防雷防静电设施进行检查,保证完好及可靠性。隐蔽接地体部分由专业电工专业测试。4.3.2 防雷接地装置每年雷雨节前(4 月 20 日前)检测一次,易燃易爆区域每年 9 月份复检一次,防静电接地装置每季度检测一次。防静电地面每年检测两次。发现不合格应立即处理。4.4 措施4.4.1 建立健全雷电灾害报告制度, 在遭受雷电灾害后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灾情,并协助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做好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工作,分析雷电灾害事故原因,提出解决方案和措施。4.4.2 各单位负责本辖区对雷电设施的检查维护,确保防雷设施安全有效。如发现防雷设施损坏的,应立即处理排除防雷安全隐患,通知专业电工进行检测。4.4.3 电气专业人员负责建立本单位防雷监测数据库, 监测报告定期报安环科备案。4.4.4 电气专业人员周期性检测中发现的不合格点, 各使用单位接到报告后七个工作日完成整改及复测。4.4.5 要加强防雷知识的宣传教育, 提高人员防雷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制定相应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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