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燃油(气)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一 般 规 定第一条油(气)管道输送系指利用管道将燃油、气从油(气)卸料站/码头或输送管线输送至生产系 统输送的过程。第二条油(气)管道工程的勘察设计者、供应商、承包商应具有与所承揽油(气)管道勘察设计、 供应和工程施工相适应的合法资质。第三条管道工程的勘察设计者、供应商、承包商应实行安全、环境与健康管理,具有良好的安 全业绩。第四条在油(气)管道工程勘察设计、供应、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 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及技术标准。第五条管道工程项目中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二章安 全 管 理第
2、六条使用燃油、天然气作为一次能源的发电企业应按照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和安 全监督规定设置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配置与管理内容相适应的人力和装备,逐级建立安全管理网络, 完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七条安全管理机构职责(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集团公司关于油(气)管道作业的有关法规、规范、标准及规章制度; 负责制定本企业安全管理年度工作计划;(二) 负责油(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的监督和油(气)管道作业人员劳动 保护、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归口管理;(三)负责制订、修订企业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编制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并组织实施;(四)负责制定安全措施和隐患整改计划
3、,深入现场监督检查,落实整改。(五)主持制定安全应急计划,并建立完善应急指挥和救助系统;(六)负责油(气)管道事故的调查、处理、上报和统计工作;(七)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等关键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八)负责安全考核评比工作,开展安全科技成果交流,推进安全科技进步,积极组织各种安全 活动,协调有关问题。第八条使用燃油、天然气作为一次能源的发电企业应建立实施安全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第三章运 行 管 理第九条油(气)管道的安全卫生设施应与主体工程一样进行“三同时”预评价和竣工验收。第十条油(气)管道投产前应制定投产方案,投产方案内容包括制定投产方案的依据、各项投产工作的具体计划、组织机构、投产程
4、序及各阶段的要求、工艺运行参数、投产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油(气)管道投产前应进行试运行。投产试运行分单体及整体试运行,各项试运行工作应严格按投产方案进行。第十二条油(气)管道整体试运行应在系统试运合格后进行。燃油输送管道应以水为介质;天然 气输送管道应以气体为介质。整体试运行各项技术指标全部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第十三条投入正常运行的油(气)管道,应按运行调度管理工作程序执行。第十四条管道使用部门应建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巡检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内容主要包括:(一)管道的工艺流程图及操作工艺指标;(二)开停操作程序;异常情况处理措施及汇报程序;(三)防堵、防凝安全要求;清管操作程序。
5、第十五条油(气)管道所输送介质及各种添加剂应认真分析,确定其理化性质及腐蚀性,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或减少管道内腐蚀。第十六条天然气管道的输送应符合 SY/T 5922天然气输送管道运行管理规范的规定;含硫 天然气管道的输送应符合 SY 6457含硫天然气管道安全规程的规定;含硫干气输送应符合 SY 6506含硫气田干气输送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规定。第十八条油气管道安全装置的设置应包括管道泄漏检测报警、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火灾报 警、水击保护、超温和压力异常报警、自动停泵和压力泄放、阴极防护系统等。第十九条火灾与可燃气体报警系统,每年应进行一次校验;便携式气体检测仪应按标准要求配 齐,每年进行一次
6、校验和维护。第二十条生产设备或工艺设施的安全装置应有专人负责,并经常检查。第二十一条应急关断系统应保持完好,每年进行一次校验。第二十二条油(气)管道(干线)应设置阴极保护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测。第二十三条油气管道的检查与保护应严格执行国务院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并按规定 进行巡检。第二十四条在汛期应对管道穿跨越段、截断阀等进行安全检查。第二十五条使用燃油、天然气作为一次能源的发电企业应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填 写演练记录。应急预案主要包括管线断裂、设备故障、可燃物质泄漏、火灾与爆炸、人员中毒、地震 与洪水、人员应急撤离等。第二十六条油气管道的抢、维修作业应严格执行作业安全规程和应急预案的要求。第二十七条油气管道修复和改造,应选用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施工单位,施工完工后出具竣工 资料。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质量检验部门应进行监督检验。第四章管 道 检 测第二十八条油(气)管道使用单位应制定定期检测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管道使 用单位应建立完善检测档案。第二十九条油(气)管道技术检测单位应取得国务院石油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应资质, 并对检测结果负责。第三十条油(气)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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