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产设施拆除、报废安全管理制度1 目的保证生产设施拆除、报废工作安全有序地进行。2 范围适用于本公司内所有生产设施的拆除和报废。3 职责3.1 安全工作由安环部统一管理。3.2 安环部、 厂长办、 设备部负责组织拆除和报废的施工及安全管理工作。3.3 所在部门负责协助或实施设备设施的拆除4 管理规定4.1 生产设施的拆除、报废由使用部门填写申请表,报设备部,由安环部审核后报公司领导批准方可。4.2 拆除和报废前,由安环部组织生产设施所在部门对拆除作业活动进行风险分析,根据风险评价的结果制定拆除方案和控制措施,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4.3 在拆除生产设施时,如果容器、设备和管道内仍有危险化学
2、品的,应先清洗干净,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4.4 拆除报废现场由具体实施单位指定安全员负责安全监管, 并坚守岗位。4.5 拆除、报废方案批准后,工程负责人应将施工中的安全防范措施告知施工人员,并严格按照拆除方案执行。4.6 拆除施工时,必须在工程负责人统一指挥下进行。4.7 拆除施工前,必须按规定办理各种安全操作票证。4.8 拆除工程,应按自上而下,先外后里的顺序进行。禁止数层同时拆除,未拆除部分应保持稳固,不许用挖空或推倒的方法拆除。4.9 拆除物件不准自上而下抛掷,要求用吊运和顺槽流放的方法,并及时清理运出。4.10 石棉瓦拆除,必须佩带安全带(其长度不得超过 3 米)铺设跳板进行拆除。4.11 拆除和报废生产设施,有关电器、仪表方面的操作,必须由电气、计控车间确认可行时,方可施工。4.12 拆除、报废现场按规定设置一定数量消防栓和消防设施。4.13 拆除生产设施,需爆破作业,必须提出爆破方案。征得安环部、保卫科及当地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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