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2,目录/Contents,3,为了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一章 总则,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应当依照本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保
2、障安全生产投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实施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完善设备设施与作业安全管理,履行应急救援和事故报告义务,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条款内容,对照检查情况(说明),章节,市、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和宣传教育,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安全生产相关行业协会。相关行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积极制定行业安全生产标准,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技术、培训等服务,指导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3、,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等第三方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第三方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安全生产服务,客观、真实反映安全生产有关情况,并对所提供的服务承担法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承担,第六条,第七条,(一)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监督考核制度(二)安全生产资金管理和设备、设施保障制度(三)风险辨识、分级管控和安全生产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四)特种作业和危险作业管理制度,(五)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六)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4、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公开和实施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工作岗位的性质、特点和具体工作内容,明确各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实现生产经营全过程安全责任追溯,第八条,条款内容,对照检查情况(说明),章节,第九条,(一)组织制定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督促实施(二)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四)保障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五)组织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
5、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六)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检查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七)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每年至少组织和参与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第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一责任人,负总责),第九条,(八)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救援,协助开展事故调查处理(九)开展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没有配备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相关主体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九条,条款内容,
6、对照检查情况(说明),章节,第十条,(一)组织起草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二)建立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确认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和职业病危害防治情况(三)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四)每半年至少组织和参与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第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十条,条款内容,对照检查情况(说明),章节,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十一条,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上的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总监,作为本单位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的分管负责人,履行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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