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丁二烯物料生产储运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丁二烯物料(丁二烯浓度不低于 10mg/g 的碳四物料)生产、储运等方面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炼化企业和销售单位。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第三条 炼化企业和销售单位各专业处室按专业分工,具体负责对丁二烯物料生产、储运等方面的全过程管理工作,并定期对规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第四条 炼化企业和销售单位在生产、储运等各项作业环节中,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并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及应急预案,组织员工认真学习,定期演练,严格执行。第三章 生产储运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第五条 生产装置安全管理(
2、一) 碳四原料、溶剂、阻聚剂的规格和指标必须满足操作规程要求。(二) 对装置中的碳四原料系统、萃取精馏系统和精馏系统的氧含量须进行定期分析。气相氧含量增加时应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三) 阻聚剂须按规程指定的种类、浓度、加入量及方式加入系统,确保阻聚剂循环量满足要求。(四) 脱水作业须按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严格执行监护制度,做到有人操作,有人监护。距离排放点 50 米范围内不得有动火作业或明火。(五) 脱水作业须按照密闭禁氧排放的原则进行,严禁排放物直接接触空气。在密闭排放管道上可加设视镜或透明管道,以便观察排水情况。(六) 对可能含有过氧化物的换热器等设备进行切换操作前,须按照操作规程要求,制定
3、具体详细的操作方案,操作时必须首先切断热、冷物料。(七) 应采取措施保证备用泵不积累聚合物、水、盐类等。备用换热器应处于氮气保护状态, 保证投用前在密封状态下分析氧含量低于 1mg/g。(八) 当精制系统设备出现异常情况时,须严格按操作规程要求和事先制定的处理方案,进行蒸煮、钝化,不留死角,确保可燃物、有毒物指标合格,过氧化物被破坏。(九) 开车时应按操作规程步骤进行气密试验、氮气置换和化学清洗,同时保证溶剂中阻聚剂含量合格。(十) 对于停产报废的装置,应依照操作规程,做妥善处理。在停用封存前,须对残留聚合物进行彻底处理。第六条 日常储存安全管理(一) 按照操作规程及相关管理规定,严格控制储罐
4、的安全储存温度,其中丁二烯产品储存温度原则上不高于 27。(二) 储罐应设置超压报警及泄压排放系统。为确保储罐不超压,每个储罐上应安装安全阀。应根据碳四类液态烃物理特性,尽量控制较低的储罐压力,最高不得超过 0.5MPa,以减少聚合物的生成。(三) 严格控制储存系统中的氧含量不大于 1mg/g。在储运的各个环节中,控制氧气的渗入。应按规程要求定期检测,当储罐内气相氧含量超过1mg/g 时,应采取措施,以降低气相空间的氧含量。(四) 应严格按照规程要求,控制阻聚剂的加入量,夏季高温时可按高限控制。按国家标准,丁二烯产品控制 TBC 浓度在 50150ppm 范围内,企业自用或用户有特殊要求的可协
5、商确定。(五) 对丁二烯物料的储罐应定期进行蒸煮以除掉过氧化物,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根据操作规程要求,选择合适的化学试剂(如硫酸亚铁等) 、蒸煮温度及时间。蒸煮用水以脱氧水为宜。蒸煮后须使用防爆工具进行人工清理,以彻底清除罐内残留的聚合物。(六) 储罐存储系数应小于 0.80。(七) 应尽量缩短物料在储罐内的储存时间, 原则上静置时间不应超过 4天,以减少聚合物的产生。(八) 应在储罐的适当位置,增设紧急注水管线。(九) 储罐须设有静电接地装置并保持完好,防止静电的积累和尖端放电,保证产生的静电能及时导出。(十) 罐区须按要求设置一定数量的可燃气体报警器,并定期进行校验,以保证可燃气体报警器完
6、好。如果条件允许,可设立完整的监视系统。第七条 存储设施停用、检修及投用安全管理(一) 储罐停用检修前,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对系统进行处理,以确保拆检过程的安全。(二) 系统检修过程中,应彻底清除聚合物。清理作业应使用防爆工具,保证在湿润的情况下进行。(三) 对于清理出来的危险物料,应轻拿轻放,放到容器里润湿,然后送到安全地点妥善处理,禁止乱堆乱放。(四) 储罐在储存物料之前,须用高纯氮气置换(纯度不低于 99.9) ,严格控制系统中氧含量低于 1mg/g。(五) 新储罐第一次投用前,应使用规定的化学试剂进行蒸煮,消除设备表面的氧,然后用氮气置换至合格。(六) 定期对储罐的第一道出口法兰进行测爆检测,对设备静电接地设施及安全附件进行检查。(七) 储罐安全附件的管理应执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七章的相关规定。第八条 储罐脱水安全管理(一) 应制定储罐脱水管理规定,并按照规定执行,及时脱掉储罐物料中的积水。(二) 须设置两道储罐脱水阀,第一道阀门应设置在靠近储罐的根部,第二道阀门设置在脱水管线下部。正常情况下第一道阀应处于开启状态,第二道阀应处于关闭状态。(三) 脱水作业时须执行操作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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