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培训教育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防止事故发生,加强安全教育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及外来施工人员。第三条 职责1. 安全部负责安全培训的计划、实施和考核工作。2. 人力资源部负责协助安全部进行安全培训的组织、管理和控制。3. 各单位负责按培训计划完成本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第四条 控制过程1. 安全教育必须贯彻全员、全面、全过程的原则,要讲究针对性、科学性,做到多样化、制度化、经常化。安全教育的形式主要有:三级安全教育、外来人员安全教育、日常安全教育、特殊安全教育等。培训范围: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
2、和其他从业人员。2.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1)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内容 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2)安全生产
3、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内容 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48 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16 学时。(3)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
4、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3. 新工人入厂三级安全教育新入厂员工必须经过厂、车间、班组三级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72 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 20 学时。(1)厂级安全教育(一级) ,新员工入厂后,在分配到工作单位之前,首先进行厂级教育,厂级教育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安全部协助实施,时间为32 学时。内容主要有: 公司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有关事故案例等; 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有关内
5、容。厂级教育结束后,应进行考试,成绩合格后分配到工作单位。考试由公司安全部负责组织。(2)车间级安全教育(二级) ,应由车间(部门)负责人或安全员负责组织。时间为 24 学时。内容主要有: 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本车间(部门)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有关事故案例; 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3)班组级(三级)教育,由班组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时间为 16 学时。主要内容有: 岗
6、位安全操作规程; 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有关事故案例; 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班组教育结束后,还要组织新员工进行讨论,提高其对安全生产的思想认识,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指定师傅带领进行工作或学习。4. 新入厂员工经过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 应按规定填写本人安全教育档案。5. 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者,不得分配工作,否则由此而引发的一切后果,由分配及接收其工作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6. 新入厂员工要按规定的时间接受培训学习,经过一段时期实际工作后,再经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安全部对其操作技能和安全技术进行全面考核,合格后颁发上岗证,方可独立顶岗。7. 凡属民工、外包工和参观人员,进厂前必须接受入厂安全教育。(1)对民工、外包工、外借人员的安全教育,由招收和使用单位负责委托安全部进行不少于 8 小时的安全教育。教育内容:本公司生产特点、入厂安全须知、从事工作性质、注意事项和事故教训、有关安全制度等。考核合格,经施工所属区域责任单位同意后,方能允许进入现场施工。(2)进入厂区办事、参观、学习的人员,接待单位负责对其进行安全注意事项教育,并指派专人负责带队,参观学习人数不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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