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液化石油气及瓦斯安全规定一、目的为严格危险化学品的管理,确保生产使用液化石油气及瓦斯过程中的安全,保障员工、群众的生命安全,保护社会环境,根据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 344 号令 2002 年) ,制定本制度。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液化石油气及瓦斯在生产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三、内容与要求1、液化石油气(以下简称液化气)及瓦斯的设备及管线应严格按照规程进行操作,严禁超温、超压、超装、超负荷运行。2、液化气槽车和钢瓶、储罐的充装系数不应超过其容积的 80%(引进球罐按设计值充装) 。进储罐的液化气温度界限应保证其蒸汽压不超过储罐的允许操作压力。当环境温度高于 30时,对无保温的露天储
2、罐应采用喷淋水降温。3、应随天气的变化而确定液化气及瓦斯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在冬季气温下降时,应减少液化气与瓦斯系统带水带液,并及时脱水排液,防止冻凝或冻坏坏设备与管线,在大风天应加强巡回检查,谨防炉子灭火和火炬回火。4、各种充装液化气槽车,充装完毕后,管线与接头应彻底断开,并经岗位操作人员安全检查后,方能开车.汽车槽车进入现场,排气管应安装阻火器。5、新装置投产、应对液化气及瓦斯装备部分专项检查验收,要有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开工方案、安全措施、操作规程、并严格贯彻执行。6、液化气及瓦斯的设备与管线,应做到不渗不漏。一旦发生泄漏,应立即采取措施。在不能制止泄漏时,应紧急切断一切火源和进料,关掉手机
3、、寻呼机等可能产生火花的设备, 断绝车辆来往, 以防止事故的发生和蔓延。所有监测报警设备,应定期检查试验,确保灵敏好用。7、通过道路或繁华区的液化气及瓦斯管线,应采取管网固定、管架加强、架桥加牢等措施;液化气及瓦斯管线跨越主公路,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和安全警告牌。8、液化气及瓦斯不准随便放空,应通过火炬排放燃烧、火炬的点火与引火装备应定期检查,定期试验,保证灵敏好用。9、加强民用液化气站充气、居民炉灶(包括住宅区的液化气管网)和集体食堂等使用液化气的安全管理,做到定期检查,液化气钢瓶要按规定定期检验,不准超期使用。教育职工、家属正确使用液化气,防止发生着火、爆炸、伤人事故。10、认真贯彻执行液化气
4、及瓦斯管理制度、标准与规范、充实设备检验人员的数量,提高检验人员的素质,配备必要的检验设备和仪器。11、认真做好从事液化气及瓦斯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凡是调入易燃易爆岗位的操作人员,应进行专门技术培训,并建立安全考核档案,考核不合格者不准顶岗。12、液化气槽车及充装站台,应设有符合规定的静电接地措施,并设置气液回收装置或密闭返回管线,禁止向大气排放;液化气罐区应设置围墙或围栏与大门,非岗位人员禁止入内。13、液化气及瓦斯管线的低点与胀力点应安装排凝阀和引线,定期排凝和自动排凝,排凝应采取密闭方式。14、进系统管网的液化气及瓦斯的硫化氢含量不大于 20mg/Nm3,总流量不
5、大于 400 mg/Nm3。15、凡储存液化气与瓦斯的容器、工艺管道及附件,应符合国务院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压力容器的设计应符合 GB 150钢制压力容器的要求。16、液化气及瓦斯的生产、储运、使用区域应配齐、配全消防设施,设立消防通道。既有明火又有液化气及瓦斯的生产装置与系统产防火间距,应符合 GB 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等相关标准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汽幕、水幕、隔离墙、隔离带、防火堤及灭火蒸汽等。17、用瓦斯作燃料的锅炉、加热炉、裂解炉等应装设阻火器和常明灯、火焰监测器、燃烧监测器等安全设施。点炉前采取有效措施
6、,确保炉膛内不积有瓦斯。18、有液化气及瓦斯的装置和区域,应配齐瓦斯监测报警器和必要的自保装置。19、为防止静电积聚,运行中的液化气及瓦斯设备、管线、应有完善的接地设施,并符合标准。20、液化气及瓦斯的设备及管线钢架与大型钢支架下部,应砌以或衬以耐火隔热保护层,加以保护。21、液化气及瓦斯的设备及仪表应采用防爆型。22、凡铺设在地下的液化气及瓦斯管线,应有防腐涂层、阴极保护等措施。23、在火炬前应设置液化气的气化和脱液设施,不准将液态烃直接排入火炬管网。24、应在火炬系统上设置水封、氮封、阻火器等。防止回火、打炮或爆炸。25、火炬管网走向应合理,管线尽量短,拐弯尽量少,管线应有坡度,低点应有排凝设施。26、液化气及瓦斯的设施与管线的施工,应由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27、液化气及瓦斯的设施及管线在安装或检修完成后,应按规定做水压试验和气密试验,并应有一定保压时间,达到无渗漏、无显著变形与不均匀膨胀。28、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对在用的液化气及瓦斯的设备与管线,应认真进行巡回检查和定期专业检查。装置停工检修时,进行宏观检查与无损探伤,并做好记录,建立、健全档案。29、液化气及瓦斯的设备应配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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