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易燃气雾剂企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易燃气雾剂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消防、环保和劳动生产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使用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醚等易燃性气体作为气雾剂推进剂的企业。企业安全管理在执行本规定时,还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第三条 企业的安全管理由省、市、县以下(含县)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其消防安全由公安消防机构实施监督。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四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生产易燃气雾剂的企业,其选择及建筑必须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及国家建筑设计
2、防火规范的规定,并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第五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企业的建设,必须远离城市人员密集区,风景旅游区和重要要害区域,确保安全。第六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企业必须由熟悉气雾剂灌装技术和安全要求及具有甲级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设计,并对所设计的安全可靠性负责。第七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企业的建筑施工及设备安装必须由持有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和施工许可证的施工单位承担,并严格按已审批的方案施工及对工程质量负责。第八条 新建、 扩建和改建的企业建成后, 必须经所在地省、 市、 县以上(含县)公安消防机构和环保部门验收合格或认可后,并申办营业执照,方可正式投产。第九条 现有企业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按本
3、规定检查认可合格后,方可继续生产,不合格的企业限期整改或停产整改,仍不合格者一律停产。第三章 安全生产行政管理第十条 企业至少应各有一名经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及劳动部门)考核合格的安全生产负责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企业必须针对推进剂易燃易爆的特点,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的教育培训;灌装、气体净化处理等特定岗位的职工均须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第十一条 企业必须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重点部位加强日常管理和定期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企业安全。第十二条 企业应根据消防安全需要建立消防组织或应急组织,并制定灾害性事故应急措施。第四章 防火与防爆要求第
4、十三条 企业各车间、贮气区(包括贮气仓库,下同)、充气室、成品仓库、生活区及生产线等布局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第十四条 企业的贮气区、灌装车间、充气室、成品仓库为独立防火区,上述区域内设置的地坪为不发火地坪;定向泄爆面负载每平方米不宜超过120kg,应达到泄爆、泄压要求;泄压比应在 0.05-0.22M2/M3。第十五条 企业所使用的压力容器、管道、闸门、仪表、电器、及零配件等必须具有制造许可证和使用合格证,并按要求作业,规格、型号不明的物品禁止使用。必须对受压的设备、管道连接处、阀门经常进行检查、保养,对压力容器的使用,应严格执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十六条 气雾剂推进剂的
5、充气室应与灌装车间分开,充气室为单独的房间,并按一级防火设施要求进行装置。其设置的排风、送风及易燃气体浓度检测器,应定期检验,以保证正常使用。第十七条 企业设置在灌装车间、贮气区、充气室、成品仓库等部位的易燃气体浓度检测器,其气体浓度检测探头应安装在离地坪 1020 厘米的高度, 每个区域至少安装 24 个, 当气体浓度分别达到 20%或 40%的爆炸下限值时,该报警系统能分别发出报警信号或自动切断电源、气源,报警应具有与生产线联锁反应的功能。 所有警报系统器件, 应有专人定期检查、维护、保证能正常使用,并应记录存档。第十八条 企业应按规范设置避雷针、导除静电、接地等保护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
6、维护、保证能正常发挥其功效。第十九条 企业的灌装车间、充气室、成品仓库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保证易燃气体浓度低于 20%的爆炸下限值。通风系统的抽气孔,应安装在易泄漏部位或离地坪约 25 厘米处,保证通风良好。第二十条 企业易燃易爆工作场所的一切电器设备,均应采用防爆型,其选型必须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要求。企业必须安装备用电源,保证消防安全用电。第二十一条 企业贮气区的间距、喷淋降温,消防通道等应满足防火规范要求,而对贮罐设置的温度、压力、液位指示器、流量记录仪表装置,应定期检查。以保证正常使用,防止超温、超压、超量。第二十二条 企业必须在贮气区设置防火堤:在贮气区、灌装车间、充气室采用暗沟排水时,应设阻气水封井排放,水封高度应不低于 25 厘米。第二十三条 企业的槽车装卸处,应离贮气区 15M 以上,并配有降温、灭火等消防设施。第二十四条 输送液化石油气的软管应采用专用胶管,其设计压力应大于管道系统压力 5 倍;输送二甲醚的软管应采用不锈钢材质软管,其设计压力应比管道系统压力高 12 压力等级,并定期更换胶(软)管。而二甲醚系统的密封配件应使用高抗溶涨耐腐蚀的密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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