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讲解了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的规范,旨在推进深海科学技术研究和资源调查,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深海海底区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维护人类共同利益。该法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及相关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资源调查活动,适用本法。深海海底区域被定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其他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法律规定,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应坚持和平利用、合作共享、保护环境、维护人类共同利益的原则。国家制定相关规划,采取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深海科学技术研究和资源调查,提升资源勘探、开发和海洋环境保护的能力。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对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和资源调查活动的监督管理,其他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管理工作。国家鼓励和支持在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和相关环境保护、资源调查、科学技术研究和教育培训等方面开展国际合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特别是那些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及相关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资源调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该法也适用于政府相关部门,如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及其他负责相关管理工作的部门,确保这些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同时保护海洋环境和促进深海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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