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产设施拆除和报废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确保生产设施拆除和报废过程中安全作业,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生产设备设施拆除和报废管理。3.责任单位:3.1 主要责任单位:公司技术部;3.2 相关责任单位:生产部、拆除单位。4 生产设施拆除或报废原则4.1 属于国家或行业规定淘汰目录类的生产设施;4.2 不能满足安全生产、环境或工艺要求的生产设施;4.3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出现意外事故或因磨损、腐蚀、精度降低等原因已无修复价值的生产设施;4.4 不能满足工艺更新或有比现在性能更先进、更安全、更经济的生产设施;4.5 符合以上情况的生产设施均可申请报废。5.生产设施报废程序: 由生
2、产设施所属单位负责填写生产设施报废申请表,交公司生产设施分类主管部门审核,经分管领导批准,最后移交财务部办理报废结算手续。6.生产设施的拆除6.1 拆除范围:包括厂房、设备、管道、电气、安全设施等的拆除、生产现场闲置设备的拆除及改、扩建等技改项目的拆除工程;6.2.拆除审批程序:6.2.1 由设备所属单位负责填写生产设施拆除申请表,交主管部门,由分管领导审核,生产设施主管部门下达工作任务书。6.2.3 接收工作任务书的单位负责制定生产设施拆除工程方案。方案必须对拆除中场地环境、相互关联的设施、管道、安全设施等按照拆除的优先顺序逐步进行危险性分析,根据分析的危险性调整最佳安全方案和采取安全措施,
3、然后报人力资源部 EHS 科和生产设施主管部门审查确认,分管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施工。6.2.3 拆除工程方案经批准后,工程负责人在施工前要向参加施工的人员详细交底,进行施工前的安全教育、安全教育必须对作业范围内的危险性讲清楚,使作业的每一位员工明白针对危险性所应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6.2.4 工程负责人组织落实方案中的安全措施和办理安全作业票证,作业人员在作业票证上签字。6.3 生产设备设施如存在的易燃、易爆或中毒的,在拆除前使用单位必须进行清洗、置换、通风和分析,确认验收合格后,交与作业单位,否则作业单位不得接收作业。6.4 拆除安全注意事项6.4.1 拆除工程的施工必须在工程负责人的
4、统一指挥、监督下进行,必须遵守安全作业管理制度和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不得盲目拆除作业。6.4.2 拆除前根据拆除工程的危险性分析,对危险部位必须消除危险因素后再拆除;6.4.3 拆除时按自上而下、先外后内或先内后外(根据物件的构造和外观的情况)的顺序进行;禁止数层同时拆除,禁止由下而上拆除;禁止先拆除安全设施后现场留有安全隐患;不准在存有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拆除;不准用挖切或推倒的方法拆除;未拆除的部分应保持稳固。6.4.4 拆除的物件不准由上部向下抛掷,要采用吊运和顺槽溜放的方法。6.4.5 拆除中如发现被拆物件出现超过方案分析危险性内容,必须在调整顺序和补充安全措施后再行作业。6.5 拆除报废的容器、设备和管道的处理:6.5.1 技术部对欲报废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部残存的危险化学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清洗干净,确认安全合格后方可报废处置。7.相关记录7.1 生产设施报废申请表;7.2 生产设施拆除申请表;7.3 工作任务书;8.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 EHS 科于 2013 年 4 月制定,并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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