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备检查与评比奖惩制度1.矿成立以机电矿长、机电总工、技术人员等组成的考评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单位设备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对设备管理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予以表彰或奖励;对设备管理混乱、各项设备管理制度落实不好的单位给予批评或处罚。2.各类奖罚单据由机电科各专业管理组开具,经机电科长审批后,交财务科实行奖罚,提请矿长办公会裁定。3.连续三个月机电设备完好率达 95%,电气设备无失爆、标准化验收达部一级以上的单位,嘉奖单位分管机电领导、技术员、机电维护人员 1000元。4.机电设备完好率低于 95%,标准化验收低于部一级标准的,已对矿承包单位,按合同有关规定罚款;未对矿承包单位罚分管机电的区
2、队长、技术员(或分管工程师)每人 30 元,机电维护人员每人 10 元。5.机电设备无“下井证”下井者,按每台件 2 元罚井口把钩工。6.机电设备安全保护齐全,甩掉无压释放、过流保护装置或其它电气保护装置,综合保护装置不用者,罚款 100 元。7.未经电气管理组批准擅自增减设备容量或更动开关过流保护定值者, 按305 0 元罚款;若危及安全,影响生产时,由责任单位自负。8.甩掉检漏继电器不用者,按 100300 元罚款。9.各种固定设备实行交接班、定期检查或巡回检查等制度,并做好各种记录,未按规定执行和填写记录者,按每次 5 元罚款,发现填写假记录者,停发浮动工资三个月。10.井下电气失爆,按
3、每台(或每处)100 元罚款;未按期整改查出的安全隐患的,按原罚款金额的两倍罚款,直至处理完为止。11.带电检修、带电搬迁电气设备,按每台 50 元罚款。12.三台以上电气设备在同一地点摆放,无接地极或接地极敷设不合格,或在开关群附近 10 米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者,罚款 2030 元。13.因生产损坏的机电设备路部件(如开关芯子等) ,在更换新部件后,两天内必须交回机电科有关车间及专业管理组消帐,否则按每超一天 5 元罚款。14.玩忽职守,对设备不按规定保养维护,或操作、使用不当,致使设备损坏,按设备损坏程度以及影响生产范围处以 100500 元罚款。15.规违反油脂管理规定或润滑不当,造成
4、机械事故的,对兼管油脂工作的区长、技术员及工区油脂管理员每人罚款 3050 元,造成重大事故及严重损失的,另给予行政处分。乳化液配比按局有关规定执行。16.井下闲置的机电设备, 以接到设备催送单之日起 10 日内回收上井消帐,逾期不交者,按每台每天 10 元罚款。17.单台更换下来的设备, 责任单位应在 7 日内回收上井到指定地点 并办理消帐手续,否则按每台件每天 10 元罚款。18.未经批准擅自转用机电设备的(含电缆、五小电器)按每台件 50 元罚转用单位。19.凡回收上井的机电设备,其零部件不符合拆除前移交清单的数量时,按下列标准罚款: 遗失件原值在 100 元 (含 100 元) 以下的
5、, 按原值的 50%罚款;遗失件原值在 500 元(含 500 元)以下的,按原值的 40%罚款;遗失件原值在 1000 元(含 1000 元)以下的,按原值的 30%罚款;1000 元以上的,由矿领导确定,但不得少于 500 元。20.设备应严格控制拆套使用,凡不经批准私自拆套的,按被拆部件原值的 100%罚款。21.蓄意破坏,造成设备损坏或影响生产,根据情况加倍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2.要爱护设备,一旦发生设备事故,应立即汇报矿调度室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尽快恢复生产,对造成设备事故隐瞒不报的,根据情况处以 50500 元罚款,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3.徇私舞弊,违反国家和上级部门规定,任意处置设备(包括五小电器、电缆)应给予设备原值 25 倍罚款,并追究刑事责任。24.对贯彻实施各项管理制度积极主动,并能搞好设备的维护保养,及时排查安全隐患,避免机电事故者由矿给予一次性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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