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械安全规定1、生产设备的照明必须保证操作点和操作区域有充足的照度,但要消除各种频闪效应和眩光现象。2、设备上的相对运动部位,应具有良好的润滑。3、机械设备应没有易伤人的锐角、利棱、凹凸不平的表面和较突出的部分。4、生产设备上易发生故障或危险性较大的地方,必须配置声的、光的或声光组合的报警装置。5、工作位置在坠落基准面 2 米以上时,必须在生产设备上配置供站立的平台和防坠落的栏杆、防护板等。6、需进入内部检修的可运转设备,必须设置起强制作用的安全防护装置。7、冲压设备以及在加工过程中容易伤人的设备都要安装安全装置。8、凡高度在基准面 2 米之内的所有传动带、传动链、转轴、联轴节、带轮、链轮、飞
2、轮、电锯等危险零部件及危险部位都必须设置防护装置,并且可靠。9、高速旋转的零、部件或工具、工件、联接件等有飞甩危险,应采取防松脱措施,配置安全防护装置。10、 人员可能触及的生产设备的过冷过热部件, 必须配置防接触屏蔽。11、各种机械设备的附属设施如金属构架、操纵台、平台、脚手架、梯、防护栏杆、绳、网等都应符合有关标准。12、对复杂的生产设备和重要的安全系统,应配置自动监控装置。13、对于某些开车时看不见控制点全貌的生产设备,必须设置开车预警信号装置和紧急事故开关。14、紧急事故开关,应在所有的控制点和操作点都能迅速而无危险地触及到。15、安全防护装置应满足下列要求:15.1 使操作者触及不到运转中的可动零、部件.15.2 在可能发生危险的紧急情况下, 设备应不能起动或立即自动停机、制动.15.3 避免在安全防护装置和可动零、部件之间产生接触危险.15.4 便于调节、检查和维修,并不得成为危险发生源.16、各种安全防护装置、照明、信号、监测仪表、警戒标记、防雷装置等不准随意拆除或非法使用。17、每台生产设备必须有标牌,使用安全色,易发生危险的部位,必须有安全标志。18、起重机械、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生产设备必须定期经劳动部门的检验机构检验,有使用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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