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机械设备设施及安全防护用具管理制度1、起重作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经体检无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手脚残疾以及无视力、听力障碍,经过地方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2、从事起重作业时,必须确定作业项目负责人、指挥人员、起重机司机、司索工艺及必要的辅助人员,明确各自的职责和工作程序。3、遇大风、雷雨、雾、雪等恶略天气或在高压线、公路等特殊作业条件下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4、下列情况不得进行起重作业:(1)6 级及以上强风、暴雨、雷电天气等;(2)起重设备未经检测合格或超过检测合格有效期;(3)起吊索具未经检验、检查合格,索具规格与吊起物件重量不匹
2、配;(4)超载或被吊物重量、理化性质(特指危险化学品等)不清,吊拔埋件及斜拉斜吊或单钩起吊等;(5)起重设备的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的缺陷或损伤:如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螺母防送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吊钩不安装防脱落装置等;(6)捆绑、吊挂不牢而可能滑动,重物棱角处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等;(7)被吊物体上有人或浮置物;(8)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等;(9)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重物等,与电力线路的最小距离应小于以下要求: 1KV以下线路至少为1.5m;1KV35KV至少为3m;35KV以上至少为 5m(不含阴雨或潮湿天气);(10)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的其
3、他情况。5、起重作业时应遵守的其他要求(1)不得使用极限位置的限制器停车;(2)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3)不得将被吊物件从人的上空通过,吊臂下不得有人;(4)不得在起重设备工作时进行检查和维修作业;(5)不得未经试吊便起吊与设备额定载荷接近的重物;(6)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6、 施工作业中现场人员应按照“两书一表”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安全检查。分公司(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应对现场管理状况及作业过程进行监督抽查,发现违章现象和事故隐患应立即组织进行整改,防止起重过程中发生伤害事件。7、起重作业安全要求(1)起重作业人员在作业场地范围内必须按规定穿戴劳保。(2)
4、起重指挥(司索)工安全要求a、严格执行起重吊运指挥信号标准的规定,起重过程中必须与起重司机联络准确、熟练无误;b、吊挂时,吊挂绳之间的夹角宜小于 120 度,避免吊绳受力过大;c、绳、链索经过的棱角处应加衬垫;d、指挥物体翻转时,应使起重重心平稳变化,不应产生指挥意图之外的动作;e、进入悬挂重物下方时,应先与司机联系并设置支撑装置;f、多人捆挂时,应服从一人的统一指挥。(3)起重机司机的安全要求a、 服从起重指挥人员的统一指挥, 发现不安全情况应及时通知指挥及相关人员。对于紧急停止信号,无论任何人发出,都必须立即执行;b、全面掌握所操纵的起重机的设备构造和技术性能;c、严格按起重机操作规程进行操作;d、起重作业过程中及时观察作业环境周围的人、物等,避免发生磕碰等伤害事故。(4)两台以上吊车进行联合作业时,现场应制定作业计划和作业程序,明确专人统一进行指挥和监护。(5)拥有起重设备单位应建立起重设备档案,包括:起重机出厂技术文件、启用时间和位置、保养和检查试验记录、设备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及其整改情况等。(6)备停用闲置超过规定时间,在重新启用前应进行检验和试运行,确认合格后方可继续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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