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制件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自制件的管理,杜绝浪费和丢失,充分发挥自制件的利用率,特制定此管理办法。一、自制件的制作每月根据矿下达的生产作业计划及各队组所需特殊自制件的审批单,机电科下达各队自制件费用计划和制作计划,机分厂根据计划制作并保证通用易损件有足够的库存量。二、自制件的领取各队组根据矿生产计划和机电科下达的自制件费用计划,于每月 3 日前编制本队所需自制件明细、数量及工艺和材料要求,经本队队长及机电科科长审批后,报送机电科,然后根据计划在本月内分批次领取,并由机电科动态员对可回收利用的自制件登记建帐。特殊情况由调度室签字发放,第二天补办手续。如需加工的特殊自制件由队组审请计划并附图纸,由机电科科长审批,机分厂方可制作发放。三、自制件的移交对能够回收利用的自制件,井下因生产关系变动需移交时,机电科动态员和移交队组人员三方移交清楚,并登记上帐。四、自制件的管理自制件费用每月底由机电科根据各队实际消耗统一结算,队组自负盈亏,节超以同等金额纳入工资。各队组领取的自制件必须全部下井,自制件实行动态管理,每月由动态员到井下实行不定期检查,对领取与使用不符和移交数量与领取不符的队组进行等值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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