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 2018 年 8 月 31 日通过, 现予公 布,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2018 年 8 月 31 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第三章 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第四章 电子商务争议解决 第五章 电子商务促进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 规范
2、电子商务行为, 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子商务活动,适用本法。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 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 务的经营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对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金 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 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鼓励发展电子商务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促进电子商 务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推进电子商务诚信体系建设,营造有利于电 子商务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在推动高质量发展、 满足人民日
3、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构建开放型经济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四条 国家平等对待线上线下商务活动,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采取歧视性的政策措施, 不得滥用行政 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第五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 应当遵循自愿、 平等、 公平、 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履行消费者 权益保护、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方 面的义务,承担产品和服务质量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电子商务发展促进、 监督 管理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 情况,确定本
4、行政区域内电子商务的部门职责划分。 第七条 国家建立符合电子商务特点的协同管理体系, 推动形成有关 部门、电子商务行业组织、电子商务经营者、消费者等共同参与的电 子商务市场治理体系。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第八条 电子商务行业组织按照本组织章程开展行业自律, 建立健全 行业规范,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监督、引导本行业经营者公平参与市 场竞争。 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九条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 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 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 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 服务销售商品或
5、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 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 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本法所称平台内经营者, 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 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十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 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 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第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并依法享受税收 优惠。 依照前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
6、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 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 第十二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 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 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第十三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 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 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四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依法出具纸 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 持续公示营业执 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 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 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前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更的,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第十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 应当提前三十 日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 或者服务信息,保
copyright@ 2010-2024 安全人之家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冀ICP备2022015913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