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订)讲解了环境噪声污染的定义、适用范围及防治措施。该法旨在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法律规定,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而环境噪声污染则是指这些声音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该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但不包括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应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地方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防止或减轻环境噪
2、声污染。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管理,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国家鼓励和支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科学知识,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该法还详细规定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措施,包括制定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和投产使用,以及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的治理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订)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所有涉及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工业企业、建筑施工单位、交通运输企业和社会生活中的各类噪声源。该法特别强调了地方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的职责,要求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以防止或减轻环境噪声污染。同时,该法还适用于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这些部门需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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