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施和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一、防止不合格防护设施的措施1、各单位(在建工程项目部)要加强对安全防护设施所涉及的材料、配件、设备质量进行把关,杜绝不合格的材料、配件、设备进场,对周转性材料,如脚手杆、扣件,安全网等使用前要进行检查,分选,该淘汰的淘汰,施工机具要及时保养、维修,杜绝带病作业。2 、各单位对安全防护设施的施工要有统一的规划设计,施工前要进行技术交底,提高施工人员对安全防护设施重要性的认识,施工中及时检查,发现不合格的部位及时返工,施工后由单位现场安全管理办公室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使用过程中经常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3、各单位要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方面所涉及的材料、配件、设备生
2、产企业,租赁、销售市场进行考察,从源头上杜绝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材料、配件、设备流入施工现场。4、各单位要加大安全防护措施费用管理力度和检查力度,对现场安全防护设施不合格的分包合作施工企业,依合同规定进行处理。1)安全措施费实行资金单列到位、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各方监督的原则。2)各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措施费支付计划、各专项分包施工单位出具的预收安全措施费证明及银行出具的安全措施费专项资金账户进账单作为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提交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3)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对安全措施费的使用进行监督。施工单位根据安全设施的建
3、设情况,编制安全措施费和设施预算,按工程进度将安全措施费拨付,申请报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核后,拨付给工程项目部使用。4)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措施费管理核算制度和安全生产费用核算制度,明确安全措施费使用和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确保安全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并建立台帐备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的监督检查,并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5)实行工程分包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措施费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措施费,总承包单位
4、不按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安全措施费的,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6)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安全措施费不投入或措施不符合要求,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二、 防护用品的管理办法1、对于生产中必不可少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护品,防尘口罩等职工个人特殊劳动防护用品, 必须根据特定工种的要求配备齐全, 并保证质量。2、各单位应建立和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安
5、全技术部门应对购进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验收,工会组织进行督促检查。各单位采购、发放和使用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对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应该严格执行其相应的标准。3、施工现场应有公用的安全帽、工作服,供外来参观、学习、检查工作人员临时借用。公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应保持整洁,专人保管。生产管理、保卫、安全部门等有关人员,应根据其经常进入的生产区域,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4、各单位要建立和健全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卡片。按时记载发放劳动防护用品情况和办理调转手续。定时核对工种岗位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和使用期限。要建立和健全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卡片。按时记载发放劳动防护
6、用品情况和办理调转手续。5、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品管理力度,可采取备案登记的管理办法,对现场安全防护用品不合格的施工企业,依法进行处理。1)对符合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防护用品给予备案,并将备案产品目录予以公布;对列入国家明令禁止、淘汰产品目录的安全防护用品则不予备案,严禁进入建筑工地使用。2)安全防护用品在进入建筑工地使用前,应向使用单位出示备案登记证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核实相关材料后,应按规定对产品进行复验,应复验而未复验或者复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监理单位在对安全防护用品签认时,应认真核查备案登记证明,并做好相应记录。3)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在使用、检验过程中发现安全防护用品不合格的,应及时向备案管理机关报告。4)对备案登记的安全防护用品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建立质量信用档案制度, 发现应备案而未备案的安全防护用品责令限期改正, 发现使用不合格,依法予以查处。
copyright@ 2010-2024 安全人之家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冀ICP备2022015913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