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施设备管理规定1. 目的为规范各物业区域设施设备的管理,以确保业主、用户能正常生活和工作,特制定本规定。2. 适用范围物业区域的供水、供电、供气及机电设备3.日常保养规定(向业主、住户公示)3.1 供水、供电、供气及机电设备是经过周密考虑而设计的,请业主(住户)不要随意更改,如未获批准擅自更改,造顺民经济损失由业和(住户)负责。3.2 各楼宇增装有公共电视天线,为保持楼宇的雅观,请勿增设个别户外天线。3.3 切勿把垃圾、菜叶、杂物等废料投入厕所及下水道,如因使用不当,导致堵塞或损坏,一切修理费用由业主(住户)自行负责。3.4 屋楼内公共地方,不得稼具、货物、神位及烧香,不得乱涂乱画,如属小孩
2、行为,由小孩的监护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及清洗复原的费用。3.5 各住宅单位均设有专供晾衣服的位置, 请勿在其他公共区域晾晒衣物,以免影响园区的雅观。3.6 爱护公共设备、电梯、对讲机、教育小区不要在电梯内嬉戏,不要乱按对讲机和电梯开关键,如属人为损坏,当事人修理费用,并视损坏程序接受罚款。3.7 如长时间离开住所,请关好水、电、气总掣,如因水、电、气总量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业主、住户承担相关的一切费用。4. 设备安全运行制度4.1 机电设备的以安全、正常、经济运行为标准,机电设备的操作、保养、维修由机电工程部专业技术人员或外聘专业维修保养公司公司实施,维修人员须持有相应的操作证、上岗证,专业维修保养
3、公司需持有相关技术的资质证,且在有效期内。4.2 智能控制、消防、电梯、供电、供水设备管理实行 24 小时值班制度,值班员必须密切留意和掌握设备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运行记录。4.3 机电设备严格按照设备维修保养堆积进行维护,保证设备完好。4.4 值班员和维修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管理规程进行操作和维修。4.5 机电维修员应了解和掌握设备运行规律,贯彻以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止事故发生。4.6 维修设备时,先准备好材料和采取相应的安全提供和技术措施,防止触电及设备事故的发生。4.7 在电源干线、低压配电柜上行工作时,必须有专人监护,操作必须使用绝缘工具关悬挂标志牌。4.8 做好设备运行和
4、维修记录, 建立设备台账, 定期对设备进行清洁卫生。4.9 供配电设备房必须具备有灭火器材。5. 设备运行记录管理制度5.1 管理区域内验收交接应移交有关机电设备档案资料,包括设备产品合格证、施工图、接线图、试验报告、说明书等,设专柜保管。5.2 服务中心建立设备运行档案柜,保存设备技术资料、设备台账、设备运行管理资料和维修资料等。5.3 值班员和机电维修员做好智能控制、消防、水电、电梯等设备的值班记录和各种设备的巡视检查和保养记录,并有记录人的签名。5.4 所有记录以月为单位整理、装订成册、归档管理。5.5 定期对设备管理记录进行统计分析,掌握设备运行情况。5.6 借阅查找设备管理记录应佃理
5、相关手续。6. 设备管理交接班制度6.1 值班人员应按统一安排的班次值班,不得迟到、早退、无故缺勤,不能私自调班、顶班。因故不能值班者,必须提前征得领导同意,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才能请假。6.2 交接班双方人员必须做好交接的准备工作,准时进行交班。交接班的准备工作包括:l 查看运行记录;l 介绍运行状况和方式;l 以及设备检修、变更等情况;l 清点仪表、工具l 检查设备状况;l 交班时,双方领班在值班日志上签字。6.3 在下更情况下不得交接班:l 在事故处理未完或理大设备启动或停机时;l 交接班准备工作未完成时;l 接班人数未能达到规定人数的最低限度时;l 领班人员有酒醉现象或其他神志不清情况
6、而未手到顶班人时。7. 设备管理报告制度7.1 下更情况报告主管l 主要设备非正常操作的开停、调整及其他异常情况;l 设备出现故障或停机检修;l 零部件更换及修理;l 维修人员的工作去向、客户维修材料的领用;l 运行人员暂时离岗;l 对外及上级联系。7.2 下列情况必须报告服务中心经理l 重点设备非正常操作的启停、调整及其他异常情况;l 采用新的运行方式;l 重点设备发生故障或停机抢修。8. 设备故障和事故处理程序8.1 无论发生何种设备故障和事故, 主管单位必须立刻组织力量迅速处理。8.2 发生较重大事故或故障(指造成较大范围、较长时间有关系统不能正常工作或将造成有关系统不能正常工作,产生较严重影响,直接经济损失1000 元以上的)时,必须及时报告上级领导和有关单位协调解决。8.3 无论发生何种设备故障和事故,主管单位有关人员必须在值班记录和故障检修记录本上做详细记录,不得疏漏隐瞒。8.4 发生较重大事故或故障时,主管单位在事故、故障初步处理后,写出事故、故障报告,由服务中心经理召开有关外聘公司、机电维修部人员参加事故分析会,写出分析意见和改进措施,然后上报物业公司经理审批。
copyright@ 2010-2024 安全人之家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冀ICP备2022015913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