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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2019年修订).docx

1、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2019 年修订】 【2011 年 2 月 25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 会议通过,201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依据 2019 年 4 月 23 日第十三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一 次修订】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 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 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缴纳车船税。 第二条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车辆的具体适用税

2、额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本法所附 车 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由国务院在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 的税额幅度内确定。 第三条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捕捞、养殖渔船; (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三)警用车船; (四) 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和国家综合 性消防救援专用船舶; (五)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第四条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对 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

3、特殊原因确需减税、 免税的, 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 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 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第六条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 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 收税款凭证。 第七条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 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 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第八条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

4、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 月。 第九条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条公安、交通运输、农业、渔业等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船舶检验 机构和车船税扣缴义务人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提供车船有关信息 等方面,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 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申请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定期检验手续时,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核查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车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 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十三条本法自

5、 201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2006 年 12 月 29 日国务院 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税目: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1.0 升(含)以 下的 计税单位:每辆 年基准税额:60 元至 360 元 备注:核定载客 人数 9 人(含)以下 税目: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1.0 升以上至 1.6 升(含)的 计税单位:每辆 年基准税额:300 元至 540 元 备注: 核定载客人数 9 人(含)以下 税目: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1.6 升以上至 2.0 升(含)的 计税单位:每辆 年基准税额:360 元至

6、 660 元 备注: 核定载客人数 9 人(含)以下 税目: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2.0 升以上至 2.5 升(含)的 计税单位:每辆 年基准税额:660 元至 1200 元 备注: 核定载客人数 9 人(含)以下 税目: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2.5 升以上至 3.0 升(含)的 计税单位:每辆 年基准税额:1200 元至 2400 元 备注: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核定载客人数 9 人(含)以下 税目: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3.0 升以上至 4.0 升(含)的 计税单位:每辆 年基准税额:2400 元至 3600 元 备注: 核定载客人数 9 人(含)以下 税目: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4.0 升以上的 计 税单位:每辆 年基准税额:3600 元至 5400 元 备注:核定载客人数 9 人(含)以下 税目: 商用车客车 计税单位: 每辆 年基准税额: 480 元至 1440 元 备 注:核定载客人数 9 人以上,包括电车 税目:商用车货车 计税单位:整备质量每吨 年基准税额:16 元至 120 元 备注:包括半挂牵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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