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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docx

1、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34 号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已经 2017 年 4 月 24 日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第 123 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部长 尹蔚民 2017 年 5 月 8 日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以下简称争议) ,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 中国人民解放军 文职人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2、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由人民政 府依法设立,专门处理争议案件。 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争议调解 仲裁工作,组织协调处理跨地区、有影响的重大争议,负责仲裁员的 管理、培训等工作。 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 第四条 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 设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第五条 仲裁委员会由干部主管部门代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行政部门代表、军队文职人员工作管理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用人单 位方面代表等组成。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第六条 仲裁委员

3、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和委员若干名。 仲裁委员会主任由政府负责人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要 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 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争议案件; (四)监督本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活动; (五)制定本仲裁委员会的工作规则; (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八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会议,研究本仲裁委 员会职责履行情况和重要工作事项。 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提议召开 仲裁委员会会议的,应当召开。 仲裁委员会的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第九条 仲裁委员会下设实体

4、化的办事机构,具体承担争议调解仲裁 等日常工作。 办事机构称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以下简称仲裁院) , 设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仲裁院对仲裁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的经费依法由财政予以保障。仲裁经费包括人员 经费、公用经费、仲裁专项经费等。 仲裁院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聘用记录人员、 安保人员等办案 辅助人员。 第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组成单位可以派兼职仲裁员常驻仲裁院,参与 争议调解仲裁活动。 第三章 仲裁庭 第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度,实行一案一庭 制。 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案件处理实际需要设立派驻仲裁庭、

5、巡回仲裁庭、 流动仲裁庭,就近就地处理争议案件。 第十三条 处理下列争议案件应当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设首席 仲裁员: (一)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争议案件; (二)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案件; (三)有重大影响或者疑难复杂的争议案件; (四)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由三名仲裁员组庭处理的其他争议案件。 简单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第十四条 记录人员负责案件庭审记录等相关工作。 记录人员不得由本庭仲裁员兼任。 第十五条 仲裁庭组成不符合规定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撤销并重 新组庭。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第十六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有专门的仲裁场所。仲裁场所应当悬挂仲 裁徽章,

6、张贴仲裁庭纪律及注意事项等,并配备仲裁庭专业设备、档 案储存设备、安全监控设备和安检设施等。 第十七条 仲裁工作人员在仲裁活动中应当统一着装, 佩戴仲裁徽章。 第四章 仲裁员 第十八条 仲裁员是由仲裁委员会聘任、依法调解和仲裁争议案件的 专业工作人员。 仲裁员分为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 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在调 解仲裁活动中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 兼职仲裁员进行仲裁活动,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 第十九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聘任一定数量的专职仲裁员,也可以 根据办案工作需要,依法从干部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 门、军队文职人员工作管理部门、工会、企业组织等相关机构的人员 以及专家学者、律师中聘任兼职仲裁员。 第二十条 仲裁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 (二)处理争议案件不受干涉; (三)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保护; (四)参加聘前培训和在职培训;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仲裁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法处理争议案件;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二)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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