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煤气安全规程实施细则(一)基本要求:1 煤气设施的设计、改造应做到安全可靠,对于煤气区笨重体力劳动及危险作业,应尽量采用机械化、自动化措施。2 煤气设施的设计审查必须有厂安全部门参加,设计和制造应有完整的技术文件。3 煤气设施的焊接工作必须由持有合格证的焊工担任。4 施工必须按设计进行,如有修改应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工程的隐蔽部分,应经集团机动部、煤气使用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检查验收合格后,才能封闭。施工完毕,应由施工单位编制竣工说明书及竣工图,交机动部存档。5 新建、改建和大修后的煤气设施必须经过检查验收,证明符合安全要求并有安全规程后,才能投入运行。煤气设施的验收必须有机动部、安全部、煤气使
2、用单位参加。6 现有的煤气设施达不到本规程要求者,以后的改建、扩建或技术改造中应予以解决;未解决前,应采取安全措施,并报集团安环部备案。7 全厂煤气设备、 管道应明确划分管理界线, 并建立严格的安全责任制。8 各种主要的煤气设备、阀门、放散管、管道支架等应编号,号码应标在明显的地方。煤气和喷煤车间应挂有煤气工艺流程图,图上标明设备及附属装置的号码。9 集团机动部应建立以下制度;9.1 建立煤气设施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将设备图纸、技术文件、设备检验报告、竣工说明书、竣工图纸等完整资料归档保存。9.2 记录煤气设施大修,中修及重大故障情况的设备卡片。9.3 记录煤气设施运行情况的卡片。9.4 煤气设
3、施应进行月、季、年检查。对于设备腐蚀情况,管道壁厚、支架标高、管道接地(电阻)情况等每年重点检查一次,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备查。10 煤气危险区(热风炉、高炉附近)的 CO 浓度必须定期测定,在关键部位设立 CO 监测装置。11 必须对从事煤气作业的人员经常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和技术操作培训,初次上岗人员必须经考试合格后才准上岗操作,以后每两年要复试一次。12 各车间配备的煤气报警器、检测器、防毒面具,要有专人保管,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集团安全部。(二)高炉部分高炉布置1 新建高炉应布置在居民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且厂区边缘距居民区边缘的距离不得小于 1000 米。2 新建高炉的除尘器,应离
4、高炉铁口、渣口 10 米以外;否则,应在除尘器与铁口、渣口之间设挡墙。旧有设备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应在改建时予以解决。3 新建高炉煤气区附近应避免设置经常有人工作的地沟,如必须设置,应使沟内空气流通,防止积存煤气。4 厂区办公室、生活室宜设置在厂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离高炉 100 米以外地点。炉前休息室、浴室、更衣室可不受此限。5 厂区内的操作室、仪器室应设在厂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不应设在经常可能泄漏煤气的设备附近,不符合此规定的,必须在大、中修时搬迁。6 新建的高炉煤气净化设备(除尘器等)间的净距离不少于 2 米,设备与建筑物的净距离不少于 3 米。设备6.1 高炉设备6.1.
5、1 高炉冷却设备与炉壳、风口、渣口以及各水套均应密封严密;6.1.2 探尺的箱体、 检修孔盖的法兰、 链轮或绳轮的转轴轴承应密封严密;6.1.3 炉顶双钟设备的大、小钟钟杆之间应密封严密;6.1.4 料钟与料斗之间的接触面应采用耐磨材料制造, 经过研磨并检验合格;6.1.5 旋转布料器外壳与固定支座之间应密封严密, 炉喉应有蒸气或氮气喷头;6.1.6 新建、改建高炉放散管的放散能力,在正常压力下,应能放散全部煤气,高炉休风时应能尽快将煤气排出。6.1.7 炉顶应设有通蒸汽或氮气的管接头, 管接头和气源之间采用软连接,平时不用必须断开。炉顶放散管的高度应高出卷扬机绳轮工作台 5m 以上,放散阀的
6、安装位置应便于在平台上操作。放散阀座和阀盘之间应保持接触严密,接触面宜采用外接触。6.2 高炉重力除尘器6.2.1 除尘器应设置蒸汽或氮气的管接头, 管接头和气源之间采用软连接,平时不用必须断开。6.2.2 除尘器顶端至切断阀之间,应有蒸汽、氮气管接头。除尘器顶及各煤气管最高点应设放散阀。6.3 高炉布袋除尘器6.3.1 布袋除尘器每个出入口应设有可靠的隔断装置;6.3.2 布袋除尘器每个箱体应设有放散管;6.3.3 布袋除尘器应设有煤气高低温度报警和低压报警装置;6.3.4 布袋除尘器箱体应设有泄爆装置。(三)煤气管道1 煤气管道的结构与施工1.1 煤气管道的焊接、施工与验收应遵守本规程和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1.2 煤气管道和附件的连接可采用法兰连接, 其他部位应尽量采用焊接。1.3 煤气管道的垂直焊缝距支座边端不小于 300mm,水平焊缝应位于支座的上方。1.4 煤气管道应按有关规定设有消除静电和防雷的措施。2 高炉煤气的管道应架空敷设。严禁高炉煤气管道埋地敷设。3 煤气管道的防腐钢管制造完毕经气密性检验合格后,内壁和外表面须涂刷防锈涂料。管道安装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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