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烧结厂施工和检维修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施工与检修过程中的安全管理,保障施工与检修人员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并结合烧结厂实际,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烧结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拆除、技措等工程施工及所有维修作业管理。第二章 施工组织第三条 由企业组织施工工作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技改、大修等工程施工必须加强施工组织管理,按审核批准的施工图纸,编制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 ,报主管厂长批准。1凡在厂区及已建工程区域内动土施工,必须报主管领导批准,弄清拟建区内的地下管网、电缆和水文地质情况。2所有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中,都必须有安全施
2、工技术措施、内容。大型吊装、水下及深坑作业、拆除等特殊工程,都要编制单项安全施工技术方案,经批准后方可施工。第四条 每项工程施工前,施工部门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施工员等,在逐级布置生产任务和技术交底的同时,必须逐级进行安全指令和安全措施的交底,未经安全措施交底的工程项目不得施工,工人有权拒绝施工。第五条 有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施工时,应由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管理现场安全工作,分包单位必须服从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的指挥,对分包的工程项目、工程承包合同要明确安全责任和要求。对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的施工单位,不得对其发包工程。第六条 参加施工的人员以及外来施工作业人员,必须进行本系统、本工种、本
3、岗位的安全技术规程以及施工安全注意事项的安全教育培训,施工单位必须同时遵守生产建设单位的有关安全制度并接受监督。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技改、大修等工程施工中,有关危险作业分别按危险作业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对承包、外包给有资质的建设施工单位进行的施工项目,企业应与建设施工方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同时遵守本制度,若建设施工单位的作业对企业构成影响、危及企业安全,应及时制止。第三章 施工现场管理第九条 施工现场按施工总平面和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平面布置,并应符合安全要求。安排施工临时建设的设施及机具、材料和水、电、气(汽)管网等,都要符合安全、防火和工业卫生的要求。第十条 施
4、工现场内的坑、井、孔洞、陡坡、悬崖、高压电气设备、易燃易爆场所等,必须设置围栏、盖板、危险标志,夜间要设信号灯,必要时指定专人负责。各种防护措施、安全标志未经施工负责人批准,不得移动或拆除。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的道路、沟渠必须保持畅通,道路宽度、转弯半径必须保证行车安全要求。场地狭小、行人来往和运输频繁地点,应设临时交通指挥和交通标志。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必须做好季节性防护工作,夏季要防暑降温,雨季来临之前应对排水系统、临时设施、电气设备和大型施工机械进行检查,沿河流域的工地要做好防洪抢险准备,雨季过后要采取防滑措施。第十三条 阴暗场所和夜间施工现场应有足够的照明。临时电气线路架设必须符合电气安全
5、规程要求。第十四条 施工工地材料、机具、设备的堆放,必须整齐稳固。拆除的材料、脚手架、工具等要及时清除,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存放,必须设专库专人管理,并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中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施工现场要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并按消防管理制度中有关履行动火、用火手续。第四章 施工机械与电气设备第十七条 各种机械必须专人管理,按该机械安全规程操作,定期维护检修,保持机械设备完好。第十八条 各种施工机械以及电机的转动和危险部位, 都要装设防护装置。第十九条 起重机械、木工机械上的各种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完好。第二十条 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工具、线路
6、必须配有专职电工维护管理。1所有电气设备必须保证接线正确,保护接零或接地良好。2架设的高、低压线路和临时线路必须符合有关电气、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3手持电动工具和移动电器用具,必须绝缘良好,配有漏电保护装置。4塔吊、龙门吊、汽车吊及铆焊平台等必须保持接地良好。第五章 拆除工程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拆除工程施工前,应对全部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化工装置的周围场所进行全面检查,制定拆除方案,拆除方案中要有安全措施,并经技安、设备等部门审查确认,主管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施工。第二十二条 拆除工程经批准后,工程负责人在施工前要向参加施工人员详细交底,进行施工前的安全教育,并组织落实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措施。第二十三条 拆除工程的施工必须在工程负责人的统一指挥、 监督下进行。第二十四条 拆除工程在施工前,应将电线、天然气管道、水管网线、供热管道等干线通往建筑物的支线切断或迁移。第二十三五条 施工人员从事拆除工作时,应站在专门搭设的脚手架上或其它稳固的结构部位上操作。第二十六条 拆除区周围应设围栏,挂警告牌,并设专人监护,严禁无关人员逗留。第二十七条 拆除工程,对危险部位应先消除危险后再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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