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4 年修订】 备注:根据 国务院令第 653 号 进行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445 号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已经 2005 年 8 月 17 日国务院第 102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5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 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 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行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 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 经营、 购买、 运
2、输和进口、 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 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 和品种,由本条例附表列示。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需要调整的, 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 门、卫生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在本行政区域内调整分 类或者增加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品种的,应当向国务院公安部门提出, 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 报国务院 批准。 第三条
3、国务院公安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海关总署、价格主管部 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负责全国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 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第四条 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 应当标明产品 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 、化学分子式和成分。 第五条 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 经营、
4、 购买、 运输和进口、 出口, 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外,属于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遵守 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对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有关规定。 禁止走私或者非法生产、 经营、 购买、 转让、 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禁止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但是,个人合法 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和第三类易制毒化学 品的除外。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当建立单位内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第六条 国家鼓励向公安机关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涉及易 制毒化学品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对举报 属实的,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管理 第七条 申请生产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 经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 进行生产: (一)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生产企业; (二) 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设备、 仓储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 (三)有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安全生产和易制毒 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毒品犯罪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还应当在仓储场所等 重点区域设置电视监控设施以
6、及与公安机关联网的报警装置。 第八条 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 由国务院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 学品的, 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对申 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生产许可证,或 者在企业已经取得的有关生产许可证件上标注;不予许可的,应当书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面说明理由。 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以 进行实地核查和专家评审。 第九条 申请经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 经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方可 进行经营: (一)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经营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场所,需要储存、保管易制毒化学 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仓储设施; (三)有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健全的销售网络;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销售、管理人员具有易制毒化学品的有 关知识,无毒品犯罪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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