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管理制度1、目的为规范炼钢厂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使用、维护工作,确保安全标志与安全防护设施起到应有的安全防护作用,特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炼钢厂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设置、使用及维护的管理。3、 术语和定义 3.1 安全标志包括:安全色(对比色)和安全标志。3.1.1 安全色:是指传递安全信息含义的颜色,包括红、蓝、黄色和绿色。3.1.2 对比色:是使安全色更加醒目的反衬色,包括黑、白两种颜色。3.1.3 安全标志:用以表达特定安全信息的标志,由图形符号、安全色、几何形状(边框)或文字构成。3.1.4 安全标志的分类: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和
2、提示标志四类 3.2 环境信息标志:所提供的信息涉及较大区域的图形标志。3.3 局部信息标志:所提供的信息只涉及某地点,甚至某个设备或部件的图形标志。3.4 安全防护设施: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4、 职责 4.1 安全科 4.1.1 负责监督、检查各部门对安全标志及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维护和保养;4.1.2负责督促各部门安全防护设施与主体设备的同时投运;4.1.3 负责安全警示标志牌的申报、领取、发放工作。4.2 设备科 4.2.1 负责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4.2.2 负责安全
3、防护设备设施的订制、安装和投运的管理。4.3 各车间 4.3.1 负责本区域安全标志及安全防护设施的日常设置、维护和保养的管理工作;4.3.2 负责本区域安全防护设施与主体设施的同时投运。5、安全标志管理 5.1 安全色、图形符号、安全标志的形式,除公司特别规定外,必须符合 GB2893、GB2894 的规定。5.2 各部门应在有较大危险有害因素的生产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标志内容应能全面涵盖区域内全部危险有害因素。5.3 安全标志的设置必须满足以下要求:5.3.1 安全标志的设置高度,应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相一致。悬挂式和柱式的环境信息标志牌的下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 2m
4、;局部信息标志的设置高度应视具体情况确定。5.3.2 标志牌应设在与安全有关的醒目地方,并使大家看见后,有足够的时间来注意它所表示的内容。环境信息标志宜设在有关场所的入口处和醒目处;局部信息标志应设在所涉及的相应危险地点或设备(部件)附近的醒目处。5.3.3 标志牌不应设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以免标志牌随母体物体相应移动,影响认读。标志牌前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5.3.4 标志牌的平面与视线夹角应接近 90,观察者位于最大观察距离时,最小夹角不低于 75。5.3.5 标志牌应设置在明亮的环境中。5.3.6 多个标志牌在一起设置时,应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
5、后下地排列。5.3.7安全标志设置应牢固可靠。不应妨碍正常作业,或造成新的隐患。5.4 未经厂领导或安全科批准,任何人员不得擅自移动、拆除安全标志。5.5 在修整或更换安全标志时应有临时的标志替换,以避免发生意外的伤害。5.6各部门应做好安全标志的日常保养、清洗和维护工作,避免安装不牢、污损甚至丢失。5.7 各部门应做好对安全标志的巡检,对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的安全标志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6、安全防护设施管理 6.1 各部门应在存在危险有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备设施上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在检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应设置警戒区域,坑、沟、池、井、陡坡等区域应设置安全盖板或护栏等;
6、设备裸露的转动或快速移动部分,应设有结构可靠的安全防护罩、防护栏杆或防护挡板;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应有明显的标志和防护措施。6.2 各部门在申报、领用、安装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时,应严格选择工艺技术先进、产品成熟可靠、符合国家标准规范、有相关生产经营资质的厂家。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功能、结构、性能和质量应能够满足职业安全卫生要求。不得选用未经鉴定、带有试用性质的安全设施和安全附件。6.3 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遵循“三同时”原则,同时设计、安装、投运相关安全防护设施。应拒绝接纳竣工资料不齐全、未达到安全设施和安全附件设计性能的工程项目。6.4 安全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设施同时运行,不得随意挪动、拆除或废置,如确有必要移动、 废置或单独停运安全设施的, 需经厂领导和安全科批准。6.5 临时安全防护设施要做到安全、可靠、完善、适用。施工结束,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及时拆除安全防护设施,并清理作业场所。6.6 各部门应做好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日常点检、保养和维护,确保设备设施的稳定运行,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6.7 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在检、维修过程中,应停止相关区域内的生产。无法停止生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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