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讲解了为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而制定的条例。条例适用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明确规定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职工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年限确定,分别为5天、10天和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职工在以下情形下不享受当年年休假:依法享受寒暑假且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不扣工资、请病假累计超过规定期限。单位应根据生产、工作情况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特殊情况可跨1个年度安排。若单位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经职工同意后,应按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负责监督条例执行情况,确保职工权益得到保护。对于违反条例的单位,将依法进行处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适用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各类单位。这些单位的职工,只要连续工作1年以上,均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条例特别强调了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以及工会组织的监督职责,确保职工的年休假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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