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讲解了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的工作职责、设立条件及审批任命流程。该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旨在通过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履行工会组织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确保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条例规定,在县(含)以上总工会、产业工会中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并可聘请熟悉劳动保护业务的人员担任兼职。同时,明确了中华全国总工会、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省辖市总工会对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的审批任命权限。县级总工会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省辖市总工会审批任命,并需向上级总工会备案。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在其所隶属的工会组织领导下工作,代表工会组织依法实施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也可受任命机关委托,代表任命机关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适用于各级总工会、产业工会及其所属单位,特别是负责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该条例对于规范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的管理,提高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的有效性和规范性具有重要指导意义。适用于所有需要开展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企业和机构,帮助其更好地履行劳动保护职责,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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