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焦化厂安全生产奖惩制度1 目的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杜绝“三违”减少事故,确保安全生产。2 适用范围本制度规定了参与生产的全厂各部门及员工的奖励、违规违章处罚。本制度适用于全厂安全生产奖惩管理。3 管理内容与方法3.1 总则3.1.1 为保护员工身体健康,防止事故发生,实现安全生产,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焦化厂生产实际,特制订本制度。3.1.2 每位员工都必须遵守焦化厂各项规章制度,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对本职工作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所有员工对他人的违章行为有制止和向上级反映的义务。对领导违章指挥有拒绝执行的权利。3
2、.1.3 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不论是否产生后果,均应承担责任,按本制度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屡教不改的可以加重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3.1.4 在日常的安全检查中, 在同一部门 (车间) 一个月内查出违章 2 起 (含2 起)以上,对该部门(车间)负责人处罚 100 元,对部门(车间)主管负责人处罚 50 元。3.1.5 在各种特殊安全活动期间查到违章违纪行为,一律加倍处罚。3.1.6 根据具体情况, 有些专业对口问题可由生产处与机电处规定为整改项目,在限定整改期内完成,可不处罚。3.1.7 对所查的违章违纪处罚,由安环科下发处罚通报,并上报公司财务处从当月工资中扣除。3.1.8 对安全工作较
3、好的单位和个人, 或整改重大安全隐患的有关部门和个人,厂部将酌情给予奖励。3.1.9 凡出现轻伤、重伤、死亡事故,部门不得评先进;凡个人出事故,个人不能评先进。3.1.10 凡发生轻伤、重伤、死亡事故,按焦化厂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执行。3.1.11 未经公司安环处批准,一律不按工伤对待。3.2 处罚规定3.2.1 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处罚规定3.2.1.1 未经公司、厂级、车间、班组(工段)安全教育培训合格不得安排上岗,如安排上岗造成工伤事故的一律不按工伤对待,并对安排上岗的领导处罚 200 元,并通报批评。3.2.1.2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 50 元。进入工作现场,不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或穿
4、戴不规范的;戴手套或袖口不紧操纵旋转设备的;在生产岗位打闹、看书报、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的;从事粉尘作业员工,作业时不带防尘口罩的。3.2.1.3 未按规定组织安全活动的,处罚部门(车间)负责人 50 元/次。员工无故不参加安全活动的处罚 50 元/次,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安全活动的处罚 100 元。3.2.1.4 安全记录不全或不按规定记录,处罚车间负责人 20 元。3.2.1.5 接到隐患整改通知单,隐患单位必须限期整改,违者处罚隐患单位部门(车间) 、班组(工段)负责人每人 100 元。因有关人员不负责任,隐患得不到及时整改, 处罚有关责任人 100300 元。 造成事故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
5、任。3.2.1.6 不按规定报告工伤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处罚部门(车间)负责人100 元。3.2.1.7 擅自拆卸、挪用或损坏安全标志、防护信号,处罚 100 元,并责令赔偿。3.2.1.8 饮酒后上岗操作处罚 100 元,安排饮酒上班者处罚 200 元,班中饮酒处罚 200 元,并作辞退处理。3.2.1.9 不接受正确安全管理,对违章违纪行为,不接受检查批评,无理取闹、阻挠、抵制、谩骂安全管理人员者,视情节一次处罚 50200 元。3.2.1.10 检修挂牌检修不挂牌处罚 100 元;先检修后挂牌处罚 50 元。3.2.1.11 正常情况下不准顶替非工种的员工启动、关闭机器,违者处罚 100
6、元。3.2.1.12 不准跨越栏杆、皮带及试转机器,违者处罚 100 元。3.2.1.13 特殊工种“人证不合一”私自上岗作业的处罚 200 元,部门(车间)负责人及班组(工段)长各处罚 50 元。3.2.1.14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部门(车间)各级负责人处罚 5001000 元。指挥或指派非持特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如机动车驾驶、 操作起重机械,从事电工、焊接作业等)的;擅自同意职工违反操作规程、工艺、规范进行生产作业的;擅自同意使用不符合安全规定和技术需求的机械设备的;职工违章作业,领导及各级管理者在场且不予制止;不按规定进行班前安全教育,班前教育不记录的,每周不进行安全学习查无记录的;不积极主动配合安全检查活动,对提出隐患不积极整改的;所负责的范围受到地方政府、上级安监、环保等部门通告批评的;指挥员工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环境下从事各种作业的, 并给员工造成伤害和财产损失的。3.2.2 违反压力容器安全规程处罚规定3.2.2.1 氧气和乙炔瓶间距不足 5 米、氧气瓶、乙炔瓶与动火点的距离不足10 米的,处罚使用者 50 元;氧气瓶和乙炔瓶安全附件不齐、损坏在用的处罚使用者 50 元。
copyright@ 2010-2024 安全人之家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冀ICP备2022015913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