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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钢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docx

1、炼钢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AQ/T9006-2010)要求,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炼钢厂各生产单位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职能管理科室实施监管,适用本制度。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 ,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

2、陷。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 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本制度所称“三定四不推”中“三定”是:定整改措施、定完成时间、定整改负责人;“四不推”是:查出的问题岗位能整改的不推到班组;班组能整改的不推到车间;车间能整改的不推到厂;厂里能整改的不推到公司。本制度所称“五到位”是: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的五到位。第四条生产车间应当依据本制度建立健全本车间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生产

3、车间主要负责人对本车间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第五条安委会按照职责对各生产车间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职能管理科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厂属各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应立即向安委会办公室或上级管理单位报告(报告形式见附件 1) 。安委会办公室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生产车间或其它职能管理科室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单位并记录备查。第二章生产车间的职责第七条生产车间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组织活动。严禁非法从事生产组织活动。第八条生产

4、车间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生产车间应当依据本制度建立健全本车间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同时对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建档、监控等建立台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第九条炼钢厂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第十条厂安委会、职能管理科室和生产车间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附件 2、附件 3) 。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附件 4) ,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附件 5)治理(附件 6)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当按照炼钢厂事

5、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 ,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第十二条炼钢厂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第十三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炼钢厂各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第十四条生产车间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 15 日前和下一年 1 月 31 日前向厂安全科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车间主要负责人签字。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车间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厂安委会,炼钢厂应当及时向公司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三、隐患的治理方案。第十五条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车间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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