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炼铁厂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1 目的为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安全管理,明确各级领导和各职能部门的责任,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保证企业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炼铁厂及所属各部门。3 管理内容和要求3.1 执行原则3.1.1 本制度规定了炼铁厂各级领导、职能部门、有关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对安全生产应负有的责任。3.1.2 各部门在生产经营工作中要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第一位,实行安全管理主要领导全面负责。3.1.3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全体职工都必须在各自岗位对实现安全生产负责,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3.1
2、.4 各级领导及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法令、法规及标准。3.2 术语3.2.1 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领导干部对安全生产工作应负的责任和全体职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应负的责任。3.2.2 “三同时”:基建(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引进)工程项目,其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使用。3.2.3 “五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要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3.2.4 职业危害:员工所从事的工作或工作环境中所特有的危险因素对其具体造成的伤害。3.2.5 “四不放过”:事故原因调查不清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
3、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3.3 管理职能3.3.1 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安全生产的领导决策机构,负责炼铁厂安全生产的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工作,对炼铁厂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有领导、决策责任。3.3.2 各部门接受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负责本部门日常安全生产的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工作,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有领导、决策责任。3.3.3 生产技术科是炼铁厂安全生产的综合管理部门,是炼铁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3.3.4 各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各自职能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3.4 管理规定3.4.1 各级行政领导
4、的安全生产责任制3.4.1.1 厂长3.4.1.1.1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天津市安全生产法规、政策,对炼铁厂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负全面领导责任。支持并督促副职领导做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3.4.1.1.2 每月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并领导有关成员积极开展工作,按月听取安全生产情况的汇报,研究改进措施,做出决策并检查决策执行情况。3.4.1.1.3 审定申报炼铁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对重大经济技术决定,应负责确定保证职工安全健康的具体措施。3.4.1.1.4 组织制定改善劳动条件的规划和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规划。 根据国家规定
5、保证所需的经费开支,及时解决重大隐患和职业危害。本部门无力解决的, 应按规定权限向上级部门提出报告,同时采取有效的临时性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3.4.1.1.5 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引进技术及设备时,均需按规定负责做到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在设计、审批、施工、验收、投产等环节同步进行。3.4.1.1.6 组织对炼铁厂工伤事故、 重大人身险肇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对所发生的伤亡事故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的正确性、及时性负责。3.4.1.1.7 对实现安全生产取得优异成绩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决定予以表彰或奖励。3.4.1.1.8 按国家规定合理配置炼铁厂安全工作机构, 保障专业管理人员的整体性
6、、稳定性和素质的不断提高。3.4.1.2 分管生产工作的副厂长3.4.1.2.1 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协助厂长管理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领导安全主管部门开展工作。3.4.1.2.2 组织领导职工学习职业安全卫生法规和有关文件, 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3.4.1.2.3 每月召开一次炼铁厂安全例会, 及时研究解决生产中的安全隐患问题,对例会决定的事项,组织贯彻落实。安全例会要有记录,下发会议纪要。主持召开生产调度会,必须有安全生产的内容和要求。3.4.1.2.4 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要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主持编制、审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3.4.1.2.5 组织作业区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安全操作检查。 对重大事故隐患应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研究解决 , 不能及时解决的问题应按规定权限向上级部门提出报告,在报告的同时应有可靠的临时性措施。3.4.1.2.6 主持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3.4.1.2.7组织、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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