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讲解了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提出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该方案旨在通过试点逐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和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与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及运行机制,探索建立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方案要求2015年至2017年选择部分省份开展试点,2018年开始在全国试行,到2020年在全国范围内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试点原则包括依法推进、鼓励创新,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主动磋商、司法保障,信息共享、公众监督。适用范围涵盖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的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的退化。方案还明确了赔偿范围、赔偿义务人、赔偿权利人和赔偿磋商的具体内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适用于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特别是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该方案也适用于各类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尤其是那些可能因生产经营活动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此外,方案还适用于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鉴定评估机构、修复方案编制机构和公众监督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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