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 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 并需要对被 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 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
2、房屋拆迁工作实 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 (以下简称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 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 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 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 方可实施拆迁。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第七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 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3、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市、 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日 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 可证。 第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 应当 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 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 解释 工作。 第九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 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日前,向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 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日内给予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