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建设动火作业安全规定一、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本制度规定了明火管理的职责、审批程序,要求以及防火管理等内容。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外单位在本公司区域内从事临时动火作业的防火安全管理工作。3、本标准不适用于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作业的管理。二、术语与分类1、明火作业:本标准所指的明火作业,系指除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作业以外的从事电、气焊(割) 、喷灯、熬炼等临时性动火以及在易燃易爆区域内使用电钻、砂轮等电动工具及敲打、摩擦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温度的临时性动火作业。2、易燃易爆区域:是火灾危险类别为甲、乙类的生产、储存区域。3、动火作业分级3.1 特级动火:是指正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
2、爆生产装置、库区、贮罐区等重要部位。3.2 一级动火:是指在易燃易爆区域内的临时性动火作业。3.3 二级动火:是指除特级、一级动火以外的临时性动火作业。3.4 全厂、某个分厂或车间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可靠防护措施后可依据火灾危险性的大小,经主管防火部门批准,可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动火管理,但遇节假日需动火时,应升级管理。三、管理职责1、特级动火的管理权为中煤龙化化工公司。2、一级动火的管理权为安全部3、二级动火的管理权为各分厂和直属单位及扩建指挥部安全组。4、动火部位的负责人为车间主任或施工项目负责人。5、各级动火检测分析工作由中央化验室负责;四、动火证管理1、式样见附表(补充
3、件)2、动火证由申请动火单位安全员(或防火员)具体办理,办证人应按要求逐项认真填写。3、需进行动火分析的项目,必须进行检测分析,确认合格后分析人应当签字以示负责。4、依据动火等级,按审批权限办理动火手续。5、动火证终审批准后,办证人应将动火证交给动火项目负责人。6、动火项目负责人,应认真检查动火作业的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向动火人、监护人重申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证交给动火人。7、不准一证多人或多作业点使用,如果在同一动火点有多人交叉作业时,其中电、气焊也必须分别办理动火证。8、动火证应填写一式两份,终审批准人和动火单位各持一份存查,动火证不得转借、涂改,不准移地使用或随意扩大使用范围。9
4、、动火证的效力时限9.1、特级和一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为一天,如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动火作业的,要按程序重新申办动火证。9.2、二级动火证有效期为五天。五、动火作业的审批程序1、 特级动火: 由动火单位按动火项目负责人车间安全员 (或防火员)分厂生产机动科(没设生技科的由分厂安全防火员负责)分厂主管领导(或安全部)总工程师或生产厂长的程序逐级申请,由总工程师或生产厂长终审批准。2、 一级动火: 由动火单位按动火项目负责人车间安全员 (或防火员)分厂生产机动科分厂主管领导公安部或安全处的程序逐级申请,公安处和安全处终审批准。3、二级动火:由动火单位按动火项目负责人车间安全员(或防火专责)分厂生产机动
5、科(或保卫科)分厂主管领导的程序逐级申请,分厂主管领导终审批准或指挥部安全组。4、履行动火审批权的各级人员和部门都应亲临动火作业现场,对动火安全的可行性进行直观审查并确定防范措施后再行审批。六、动火分析的要求1、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等部位及其它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先进行动火分析。2、动火分析的项目、设备、取样点等均由动火所在单位的当班班长(组长)或化工岗位操作工人负责提出。3、需要动火分析的装置、设备,必须清洗干净。锁闭阀门、在与其它设备的连接处应加堵盲板或拆除一段连接管线,使之与其它设备彻底隔离。4、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取样时的气氛应与动火状态下的气氛相同。5
6、、取样与动火的间隔时间不准超过 30 分钟,如超出此间隔时间或动火作业时中断超过 30 分钟,必须重新取样分析。6、用测爆仪进行分析时,该仪器必须是经过检定并合格的测爆仪。7、若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时,被测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其爆炸下限的 20%。8、 若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时,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 4%时,其浓度应小于 0.5(体积) ;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 4时,其浓度应小于 0.2(体积) 。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混合气体,其动火分析,以爆炸下限最低的可燃气体为准。9、氧气、富氧设备、管道容器及其附近的氧含量小于或等于 22%合格。10、进入设备、容器、管道内进行动火作业,还应分析有毒有害气体含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容许浓度,氧含量为 19-22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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